「字面上」成立的入球--為何Rashford的走動不算越位犯規

車迷Z 於 15/01/2023 發表 收藏文章

看到配圖應該都知道在說哪一球,就不交代背景了。先戴定頭盔,本文旨在解釋為何Rashford按照現存球例「字面上」沒有觸犯越位犯規,從而令Bruno對曼城的入球被VAR改判有效。此判決和大眾對「越位」認知的出入,和球例的行文是否需要更改,不屬當下的重點。當然,很歡迎大家在留言區進行後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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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慣例,先quote球例原文。

引用"interfering with an opponent by:

•preventing an opponent from playing or being able to play the ball by clearly obstructing the opponent’s line of vision or

•challenging an opponent for the ball or

•clearly attempting to play a ball which is close when this action impacts on an opponent or

•making an obvious action which clearly impacts on the ability of an opponent to play the ball"

身處越位位置不算犯規,再加上involved in active play才算越位犯規,對長期讀者而言應該是常識了。而除了直接觸球,interfere with an opponent也會算作越位犯規,後者的定義如上。

仔細留意的話,會發現要成立interfere with an opponent,都需要直接地干涉守方球員玩球能力。諸如阻擋門將視線,從越位位置跑出來爭搶皮球等,都是因為干涉了守方玩球或玩球能力才會舉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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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shford在隊友傳球的瞬間明顯地處於越位位置,這點毋庸置疑。不成立越位犯規地關鍵在於,由皮球傳出到Bruno起腳破網為止,即Rashford「跟波跑」的期間,曼城球員(包括門將)從未接近過皮球,亦因此從未有機會玩球。既然沒有玩球的機會,則不存在「玩球能力被影響」的命題。在Rashford未有影響對手之下,VAR因此判處入球有效。

比較直白的解釋則是,試想像Rashford沒有追波(或者不存在),曼城球員又照樣奮力回追時,最先接應到皮球的依然是後上的Bruno。Rashford存在與否沒有影響球員追波(或門將出迎)的決定,也沒有改變「追唔切波」的結果。

身處越位位置的攻方球員追波,跑到一半改變方向讓後上的隊友接應,這類場景即使在街波也其實頗為常見,正常情況下也視作onside處理。當然,這球等到真正意義上的「最後一刻」才讓給隊友,大概算是前無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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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解球例前的謾罵未必有甚麼意義,了解球例後的討論卻可以很有價值。觀乎公海的群情洶湧(Twitter和Reddit更精彩),覺得無法被球例說服的人大概不在少數。以下提供一些潛在的延伸討論方向,也歡迎大家提出新的觀點。

1. 以「干擾對手玩球能力」作為「干擾對手」的定義是否合適。以今球為例,雖說「曼城後衛反正也追不到球」這一點比較容易使人信服,但Rashford的走動有多大程度上影響到了Ederson出迎的決定很難準確地量化。身為門將望見對手疑似盤球時大概無法視若無睹,防守球員所受的訓練也是永遠當對手onside地進行防守。Ederson嘗試玩球背後的思路是否真的完全沒有被干擾呢?這點無法100%篤定地下結論。

2. Involved in active play的界定。觸球是involved in active play,意圖爭搶是involved in active play,兩者都不會有太多異議。但以Rashford的走動來說,他不是察覺自己越位在先而停在原地,也一直未有明確地表態要將球權讓予隊友時,基於technicality將他定義為not involved in active play總覺得不是最有說服力的結論。當大部份人的第一反應都認為Rashford的走動是有意玩球時,球例對involved in active play的界定是否有更動的餘地?

3. 在思考如何「修例」時,人們的思路會自然地偏向如何迴避下次同類情況發生,而忽略了「修例」後的版本同樣會牽動到其他情況下的判決。畢竟球例適用於全世界的各級賽事,為阻止Rashford 2.0所使用的文字,可能改寫其他局面今後的判決。一刀切地禁止球員出現在越位位置可能會扼殺下一個Pippo的出現,追波視作越位犯規會令前述「追波中途改變方向」的走位變得不合法,這些都是可能出現的蝴蝶效應。如何在1 & 2和3之間取得平衡,也會是深奧的課題。

(個人取態?呃,老實說,不算特別在乎。球例怎麼寫,執法時就怎麼判。反正例一直在改,可能來季版本的球例會見到越位犯規的定義有所改變也說不定。有興趣的人不妨直接向IFAB進言,印象中是今年3月開始開會討論2023/24賽季的修例,想發聲不妨讓有能力改變現狀的人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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