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利申,上輪英超聯賽阿仙奴對利物浦的賽事,筆者是真的「瞓咗冇睇」(星期日開早真係攞命)。由於並無實時睇直播的第一身觀察,此後的評議都是基於事後睇番精華片段而來。
◾手球的定義
球例對手球的定義建議大家翻閱球例12.1章節的全文。僅考慮阿仙奴對利物浦的比賽中,加比爾於阿仙奴禁區內疑似觸犯手球的事件,需要參閱的是球例對於手球的以下兩種敍述:
1️⃣ 蓄意用手/手臂接觸皮球,例如將手/手臂移向皮球;
2️⃣ 當手/手臂使球員的身體不自然地擴大時用有關部位接觸皮球。在特定情況下,球員的手/手臂位置並不是因為其身體動作的結果或不能證實是因身體動作時產生,球員的身體便會被視為不自然地擴大,球員此時手/手臂所處的位置被皮球擊中,便可能冒上手球犯規的風險而被判罰。
(其實還有第三種,但跟是次討論內容無關,因此不在此列出。)
第一項定義相對淺顯易懂,暫不多作評論。而如果覺得第二項定義有些冗詞贅句的話,還是建議去看英文的原文,英譯中總是多少會有詞不達意的問題。總而言之,第二項定義最重要的關鍵字,在於「不自然」(unnatural)和「冒風險」(takes a risk)。簡單而言,如果球員的手/手臂和皮球接觸時,處於當時身體動作時的自然位置,則不觸犯手球。反之,如果球員的手/手臂和皮球接觸時,並非處於身體動作的自然位置,或是處於會冒不必要的手球風險的位置,則會觸犯手球。
舉幾個例子。諸如跑動時的手部揮動,或是落剷後煞停自己的支撐手等等,都可以理解為「自然位置」。反之,球員在人牆中起跳時舉高了雙手,或是落剷後高舉的非支撐手等等,都屬於「不自然」。讀者用平時看球或落場時的經驗來作比較,應該不難理解何謂「自然位置」。
「冒風險」的定義則可能對一般球迷而言比較陌生。先說一個前設,那就是從球例的角度出發,球員是需要為自己增大了防守面積這件事而負責的。再舉個例子,假設你今天原本在禁區內,要殺出禁區頂封阻對手的射門。你兩手fing fing地衝向對手,再一下轉身嘗試用背部擋走對手的起腳。聽起來很像全都是很「自然」的行為是嗎?但從球例的角度出發,要封阻對手的射門,你可以雙手放在背後地站穩擋走射門,或是雙手放在背後地扭身,最多可以接受跑動時雙手自然地垂在身旁。伸展到兩手fing fing的程度,則視同增大了球員的防守面積。沒有碰到皮球則還好,一旦接觸了皮球,就算是「波打手」,都會因為兩手fing fing的動作屬於主動冒了手球的風險,而會被判處手球。
心水清的讀者也許會發現,上述「冒風險」的例子,正是早前歐霸曼聯對皇家蘇斯達的賽事中,曼聯中堅馬天尼斯因為在禁區內手球而被判罰十二碼的過程。會特地以此為例子,除了因為是近期比較出名而大家會相對地記憶猶新外,也是因為這是大眾普遍認知和場上判決有相當大出入的事例,很適合用來解釋「冒風險的概念」。
(當然也因為這個例子在最近的裁判員研討會中被拿了出來做教材,現炒現賣就不用怕誤導大眾了。)
◾加比爾事件的分類和解析
在分析加比爾的疑似手球之前,大家先要理解的是,任何一次犯規,只要透過慢鏡的視角不斷重播,就一定會顯得比原先嚴重。慢鏡所擷取的,一定只有犯規的一瞬間,而不會包含犯規前數秒的過程。過於集中在慢鏡重播的部份,就會將犯規放大,而忽視了犯規前發生過的事情,而在考慮前後關係時顧此失彼。這並不涉及甚麼對與錯,只是人們經常會犯的視角缺失而已。也正因如此,除了參考多個角度的慢鏡重播之外(大概不少人只看到了被廣為流傳的一個角度),筆者也特地翻看了比賽的全場錄播,用實時的方式重看了該次犯規。
言歸正傳。在前列的手球定義中,考慮到加比爾和出球點之間的距離甚短,加上未見有明顯將手部移向皮球的動作,第一項手球定義並不適用於加比爾。因此,加比爾有可能干犯的,當屬第二項定義,即涉及「不自然位置」的手球犯規。
從逆向角度的鏡頭可以看見(r/soccer有),皮球是先撞中了加比爾的胸口,才反彈到加比爾的手上。場上球證和VAR應該是認為,加比爾當時的手部位置處於正在收步時想要急停的自然位置,反應時間太短不足以完全回收手臂,且也見到一定正嘗試縮手的動作。幾個因素添加之下,認為加比爾的姿勢屬於「自然」而非「冒風險」,因此沒有吹罰手球犯規,亦未判處十二碼。
◾真的完全無法翻案嗎?
想從反方去論證這球應該判十二碼?可以。
馬天尼斯對皇家蘇斯達時,也是皮球先觸碰了身體的其他部分(印象中是大腿),再反彈到手部,然而手球還是照吹不誤。以馬天尼斯的判決作為基準的話,就會得出「是否先撞中身體其他部份」,和「是否有充足反應時間」,都不應該作為影響手球是否成立的因素。按照此邏輯,加比爾應否被吹手球,最終取決點還是在於手部位置是否「自然」上。
也很坦白說,如何才算是奔跑時手部的自然位置,是有一定詮釋空間的。跑動的速度、距離、方向、走勢等因素,都會影響怎樣才算「自然」。全速衝刺的手部自然位置,一定和要急轉彎,或是慢跑時的手部自然位置不同。更別說還可能要加上是否正準備搶球或起跳,身邊有沒有其他對手和隊友等亂七八糟的因素了。
因此,就算不考慮每個人對怎樣才算「自然」的理解不一,要在球例中明確定義所有種類的跑動對應的手部自然位置,本來就是不可能的任務。唯一現實的處理方式.是在球例中列明原則上的定義,然後交由裁判員按照受過的專業訓練去作判斷。除非有人想看到球例列明「全速衝刺時,雙手需要與身體呈X度,且不可伸展超過X公分」,然後VAR每次都要拿出尺子和量角器來執法……
當然,這樣就難免會出現按照相同的原則下,不同的裁判員可能會在不同的賽事當中,按照不同的準則去解讀並作出判決。歐洲賽事的執法普遍比英超嚴苛已經行之有年,來自意甲的裁判也可能更習慣於意大利老派「防守就是要把手收在後面」的防守哲學而不買馬天尼斯的帳。就算是同一項比賽(例如同屬英超),也有可能會按照不同的賽事,或是按照場上比賽的氣氛和火藥味,而對尺度有不同的拿捏。歐霸盃判處了的十二碼,不一定代表在英超適用。從現狀來看,對裁判員所能要求的,只有他在同一場比賽中秉持劃一的尺度。
從結果而言,要爭論加比爾這球應該判決十二碼,絕對是有跡可循的。只不過,單就是次個別事件去評論,無論加比爾的疑似手球是有或沒有判決十二碼,都沒有超出球例所列明的框架,因此往哪邊吹都不能算「錯」。
◾灰色地帶太多了!不可以有更清晰的定義嗎?
試過了,但球迷不買帳。
大家如果有印象,早一兩季的英超,曾經出現過禁區內一切手部和皮球的接觸都被判罰十二碼的階段,大概是曼聯因為獲得比其他球隊更多的十二碼而(又)被抽水是4-4-2-4的那段時期。當然實際情況和球證偏袒曼聯無關,只是因為曼聯當時快速反擊的戰術本來就比較容易搏得十二碼,又碰上近年來英超派得最多十二碼的尺度而已。
持續了大概半季之後,球迷普遍都認為這樣「一刀切」的尺度對防守球員太過苛刻。於是到了季中,英超便發佈了調整禁區內手球吹罰尺度的指引,指會一併考慮皮球的球速,和守方球員的距離,是否有充足反應時間等因素。而到了再後來,這些因素則被歸納在球例在判斷球員的手/手臂是否處於自然位置時,所需考慮的一籃子因素之中。由於筆者成為裁判員的資歷尚淺,並未跟足過去多年來的球例變化,因此無法斷言球例對手球定義修改的具體實踐,時間線可能會有錯誤。如有出錯,煩請指證。
有些球例不適合寫得太非黑即白,有些球例無法寫得太非黑即白,也有情況是以上皆是。加比爾是其中一個例子,手球犯規本身也是一個例子。這也許是任何形式的規條都會出現的「缺陷」,在實行上無法對一切可能出現的情況都鉅細無遺地界定清楚,留下了要case by case地審視的必要性。
球例有沒有哪些地方可以改進是另一個議題。而在提出對球例的更動時,也需要考慮作出了更動之後,對所有可能出現的局面會造成的變化,而非只考慮改例之後對個別例子會造成的影響。不過再涉足這些討論之前,還是先對現狀有充足且正確的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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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球的定義
球例對手球的定義建議大家翻閱球例12.1章節的全文。僅考慮阿仙奴對利物浦的比賽中,加比爾於阿仙奴禁區內疑似觸犯手球的事件,需要參閱的是球例對於手球的以下兩種敍述:
1️⃣ 蓄意用手/手臂接觸皮球,例如將手/手臂移向皮球;
2️⃣ 當手/手臂使球員的身體不自然地擴大時用有關部位接觸皮球。在特定情況下,球員的手/手臂位置並不是因為其身體動作的結果或不能證實是因身體動作時產生,球員的身體便會被視為不自然地擴大,球員此時手/手臂所處的位置被皮球擊中,便可能冒上手球犯規的風險而被判罰。
(其實還有第三種,但跟是次討論內容無關,因此不在此列出。)
第一項定義相對淺顯易懂,暫不多作評論。而如果覺得第二項定義有些冗詞贅句的話,還是建議去看英文的原文,英譯中總是多少會有詞不達意的問題。總而言之,第二項定義最重要的關鍵字,在於「不自然」(unnatural)和「冒風險」(takes a risk)。簡單而言,如果球員的手/手臂和皮球接觸時,處於當時身體動作時的自然位置,則不觸犯手球。反之,如果球員的手/手臂和皮球接觸時,並非處於身體動作的自然位置,或是處於會冒不必要的手球風險的位置,則會觸犯手球。
舉幾個例子。諸如跑動時的手部揮動,或是落剷後煞停自己的支撐手等等,都可以理解為「自然位置」。反之,球員在人牆中起跳時舉高了雙手,或是落剷後高舉的非支撐手等等,都屬於「不自然」。讀者用平時看球或落場時的經驗來作比較,應該不難理解何謂「自然位置」。
「冒風險」的定義則可能對一般球迷而言比較陌生。先說一個前設,那就是從球例的角度出發,球員是需要為自己增大了防守面積這件事而負責的。再舉個例子,假設你今天原本在禁區內,要殺出禁區頂封阻對手的射門。你兩手fing fing地衝向對手,再一下轉身嘗試用背部擋走對手的起腳。聽起來很像全都是很「自然」的行為是嗎?但從球例的角度出發,要封阻對手的射門,你可以雙手放在背後地站穩擋走射門,或是雙手放在背後地扭身,最多可以接受跑動時雙手自然地垂在身旁。伸展到兩手fing fing的程度,則視同增大了球員的防守面積。沒有碰到皮球則還好,一旦接觸了皮球,就算是「波打手」,都會因為兩手fing fing的動作屬於主動冒了手球的風險,而會被判處手球。
心水清的讀者也許會發現,上述「冒風險」的例子,正是早前歐霸曼聯對皇家蘇斯達的賽事中,曼聯中堅馬天尼斯因為在禁區內手球而被判罰十二碼的過程。會特地以此為例子,除了因為是近期比較出名而大家會相對地記憶猶新外,也是因為這是大眾普遍認知和場上判決有相當大出入的事例,很適合用來解釋「冒風險的概念」。
(當然也因為這個例子在最近的裁判員研討會中被拿了出來做教材,現炒現賣就不用怕誤導大眾了。)
◾加比爾事件的分類和解析
在分析加比爾的疑似手球之前,大家先要理解的是,任何一次犯規,只要透過慢鏡的視角不斷重播,就一定會顯得比原先嚴重。慢鏡所擷取的,一定只有犯規的一瞬間,而不會包含犯規前數秒的過程。過於集中在慢鏡重播的部份,就會將犯規放大,而忽視了犯規前發生過的事情,而在考慮前後關係時顧此失彼。這並不涉及甚麼對與錯,只是人們經常會犯的視角缺失而已。也正因如此,除了參考多個角度的慢鏡重播之外(大概不少人只看到了被廣為流傳的一個角度),筆者也特地翻看了比賽的全場錄播,用實時的方式重看了該次犯規。
言歸正傳。在前列的手球定義中,考慮到加比爾和出球點之間的距離甚短,加上未見有明顯將手部移向皮球的動作,第一項手球定義並不適用於加比爾。因此,加比爾有可能干犯的,當屬第二項定義,即涉及「不自然位置」的手球犯規。
從逆向角度的鏡頭可以看見(r/soccer有),皮球是先撞中了加比爾的胸口,才反彈到加比爾的手上。場上球證和VAR應該是認為,加比爾當時的手部位置處於正在收步時想要急停的自然位置,反應時間太短不足以完全回收手臂,且也見到一定正嘗試縮手的動作。幾個因素添加之下,認為加比爾的姿勢屬於「自然」而非「冒風險」,因此沒有吹罰手球犯規,亦未判處十二碼。
◾真的完全無法翻案嗎?
想從反方去論證這球應該判十二碼?可以。
馬天尼斯對皇家蘇斯達時,也是皮球先觸碰了身體的其他部分(印象中是大腿),再反彈到手部,然而手球還是照吹不誤。以馬天尼斯的判決作為基準的話,就會得出「是否先撞中身體其他部份」,和「是否有充足反應時間」,都不應該作為影響手球是否成立的因素。按照此邏輯,加比爾應否被吹手球,最終取決點還是在於手部位置是否「自然」上。
也很坦白說,如何才算是奔跑時手部的自然位置,是有一定詮釋空間的。跑動的速度、距離、方向、走勢等因素,都會影響怎樣才算「自然」。全速衝刺的手部自然位置,一定和要急轉彎,或是慢跑時的手部自然位置不同。更別說還可能要加上是否正準備搶球或起跳,身邊有沒有其他對手和隊友等亂七八糟的因素了。
因此,就算不考慮每個人對怎樣才算「自然」的理解不一,要在球例中明確定義所有種類的跑動對應的手部自然位置,本來就是不可能的任務。唯一現實的處理方式.是在球例中列明原則上的定義,然後交由裁判員按照受過的專業訓練去作判斷。除非有人想看到球例列明「全速衝刺時,雙手需要與身體呈X度,且不可伸展超過X公分」,然後VAR每次都要拿出尺子和量角器來執法……
當然,這樣就難免會出現按照相同的原則下,不同的裁判員可能會在不同的賽事當中,按照不同的準則去解讀並作出判決。歐洲賽事的執法普遍比英超嚴苛已經行之有年,來自意甲的裁判也可能更習慣於意大利老派「防守就是要把手收在後面」的防守哲學而不買馬天尼斯的帳。就算是同一項比賽(例如同屬英超),也有可能會按照不同的賽事,或是按照場上比賽的氣氛和火藥味,而對尺度有不同的拿捏。歐霸盃判處了的十二碼,不一定代表在英超適用。從現狀來看,對裁判員所能要求的,只有他在同一場比賽中秉持劃一的尺度。
從結果而言,要爭論加比爾這球應該判決十二碼,絕對是有跡可循的。只不過,單就是次個別事件去評論,無論加比爾的疑似手球是有或沒有判決十二碼,都沒有超出球例所列明的框架,因此往哪邊吹都不能算「錯」。
◾灰色地帶太多了!不可以有更清晰的定義嗎?
試過了,但球迷不買帳。
大家如果有印象,早一兩季的英超,曾經出現過禁區內一切手部和皮球的接觸都被判罰十二碼的階段,大概是曼聯因為獲得比其他球隊更多的十二碼而(又)被抽水是4-4-2-4的那段時期。當然實際情況和球證偏袒曼聯無關,只是因為曼聯當時快速反擊的戰術本來就比較容易搏得十二碼,又碰上近年來英超派得最多十二碼的尺度而已。
持續了大概半季之後,球迷普遍都認為這樣「一刀切」的尺度對防守球員太過苛刻。於是到了季中,英超便發佈了調整禁區內手球吹罰尺度的指引,指會一併考慮皮球的球速,和守方球員的距離,是否有充足反應時間等因素。而到了再後來,這些因素則被歸納在球例在判斷球員的手/手臂是否處於自然位置時,所需考慮的一籃子因素之中。由於筆者成為裁判員的資歷尚淺,並未跟足過去多年來的球例變化,因此無法斷言球例對手球定義修改的具體實踐,時間線可能會有錯誤。如有出錯,煩請指證。
有些球例不適合寫得太非黑即白,有些球例無法寫得太非黑即白,也有情況是以上皆是。加比爾是其中一個例子,手球犯規本身也是一個例子。這也許是任何形式的規條都會出現的「缺陷」,在實行上無法對一切可能出現的情況都鉅細無遺地界定清楚,留下了要case by case地審視的必要性。
球例有沒有哪些地方可以改進是另一個議題。而在提出對球例的更動時,也需要考慮作出了更動之後,對所有可能出現的局面會造成的變化,而非只考慮改例之後對個別例子會造成的影響。不過再涉足這些討論之前,還是先對現狀有充足且正確的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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