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賽到底重啟了沒?--從C朗事件看球例的立意

車迷Z 於 20/10/2022 發表 收藏文章
入正題前先閒聊兩句。自從球證班畢業後,基本上每次電話見到group chat有人tag我,九成都是被邀請對球例進行「釋法」。當然這沒甚麼不好,多翻閱球例對裁判員而言是個好習慣,只是還是覺得自己成為了「人肉球例搜尋器」這件事頗為搞笑。


正如標題所言,是次討論的主角,是曼聯主場對紐卡素的英超聯賽中,比賽第48-49分鐘期間發生的一連串事件。雖說當時筆者未有觀看該場比賽,但為了對事件有公正的評價,筆者特地翻看了全場比賽的錄影中的肇事時間段,以確保接下來的評論是基於最全面的資訊。

由於此次事件涉及曼聯,坊間對此事的討論大多無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偏頗。曼迷覺得己隊利益受損之下深感義憤填膺,而先天對曼聯缺乏同情心的非曼迷也不在少數,加上對裁判員一貫的敵意自然是變成了群魔亂舞的狀態。雖說本文會儘量做到實事求是,但內容的論調大有可能會和主流的意見和理解有所出入,敬請讀者做好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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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還原事發經過

47:39,C朗為曼聯取得入球,但助理裁判舉旗指C朗越位在先,成立越位犯規。按照球例,判處間接自由球予紐卡素。

48:07,轉播中聽見裁判員的哨聲,示意比賽可以重啟。

48:18,轉播鏡頭見到C朗似是「認為」比賽已經重啟,搶截了身前紐卡素守門員Nick Pope面前的皮球,並準備帶球射門。

48:19,轉播中聽見裁判員連續的短促哨聲,示意場上一切活動停止,且球員需將注意力轉移到自己身上。

48:20,C朗在搶截皮球後「破門」。

48:41,在曼聯球員大舉包圍裁判員後,裁判員向C朗出示黃牌。

48:54,轉播鏡頭開始重播從C朗越位犯規開始的比賽片段。

48:56,從重播片段中可見,在裁判員於越位後鳴哨的同一時間,紐卡素的後衛(目測是Fabian Schär)未有明顯用手或腳弄停皮球的情況下,將皮球輕輕踢向守門員Nick Pope的方向,並用手指向守門員示意是由Nick Pope負責開出自由球。

49:07,從重播片段中可見,自Schär將皮球踢給Pope之間經過了超過十秒鐘。期間場上不論敵我雙方,所有球員的身體語言均處於似是正在等待比賽重啟的放鬆狀態。包括後來選擇搶截皮球的C朗,也是直到他決定啟動的前一瞬間,才離開了等待比賽重啟的狀態。

49:08,從重播片段中可見,裁判員是在C朗搶截皮球後,且射門破網之前,已經開始連續鳴哨。而從判處越位犯規到連續鳴哨前夕,裁判員從未放下高舉的手。

補充一點,從48:54-49:08之間的片段均為電視上可見的重播片段,即期間所見的畫面在時序上應該是發生在比賽的47:39-48:19之間。


(三分鐘的比賽片段用了我至少三十分鐘來「讀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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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比賽重啟了嗎?

簡單來說,沒有。

個人認為,是次事件的關鍵點有三。第一是Schär開出皮球時的狀態,第二是場上球員對比賽狀態的理解,第三是裁判員的比賽狀態的理解。

先說第一點。不需要特定的球例知識,平常有落場踢波或看球的球迷都知道,當比賽透過自由球重啟時,原則上需要將皮球擺定在比賽暫停時的位置,或者稱之為犯規地點比較容易理解。如裁判員有明確指示,則於哨聲響起後方可開出,其他情況下則裁判員不一定會就自由球的比賽重啟特地鳴哨。值得重申的是,鳴哨是裁判員表示自己已經備就緒的示意,即代表比賽「可以重啟」,而非「鳴哨後的下一腳一定要重啟比賽」。

由於攝影機鏡頭和Schär之間有一定距離,無法準確判斷Schär在將皮球踢給Pope時,是否處於靜止狀態。但可以確定的是,Schär並未有作出用手擺定或用腳踩停皮球的動作,傳球的力道和姿勢不似是有意重啟比賽的狀態,並且可見他有指向Pope示意是由Pope來開。當然,不是每一次的自由球重啟都會有擺停皮球的動作,只要皮球本身已經身處犯規地點並為靜止狀態即可,所以不能單靠「Schär沒有擺停皮球」一事去斷言比賽尚未重啟。然而,雖說技術上可以爭拗說Schär踢出皮球的動作足以構成「已開出自由球」,但亦需考慮Schär也同時作出了示意「尚未開出自由球」的動作。因此,單就第一點去分析的話,「比賽已重啟」和「比賽未重啟」均為可能的解讀。


再說第二點。正如前述,包含C朗在內,場上22名球員都用了十秒以上的時間在等待紐卡素正式將自由球開出。換句話說,在C朗決定啟動搶波之前,無論是球員還是現場觀眾(電視機前的觀眾看不見上述畫面),都很難說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比賽已經重啟。畢竟落過場的朋友都知道,就算皮球不在自己附近,比賽進行時的球員還是會進入一定程度的繃緊狀態,和等待比賽重啟時的相對鬆弛是不一樣的。

當然,也正如第一點中所講,硬要爭辯說比賽已經重啟,只是場上所有人都不知道,只有用了十秒才反應過來的C朗對比賽狀態有正確判斷不是不可以,但這絕非對當時形勢的唯一解讀。況且,和僅考慮第一點時相比,當將第一、二點同時納入考慮時,「比賽未重啟」的解讀,比起「比賽已重啟」的解讀顯得更為合理。
最後是某程度上最重要的第三點。分享大家未必知道的一則小知識,就是在比賽以間接自由球重啟時,裁判員會高舉一隻手示意,且在該自由球開出及有其他球員觸球後才可以將手放下。而當涉及越位犯規時,助理裁判也需要等到間接自由球開出後才可以「落旗」。當年的PES在越位犯規後,畫面會出現一個裁判員舉手的圖示,示意這是不可以直接射門的間接自由球,大家或許會有印象。


由此可見,裁判員既然在直到C朗搶截皮球的瞬間都尚未「落手」,即代表他認為Schär將皮球踢向Pope的那一下並不成立為傳球,間接自由球尚未開出,比賽尚未重啟。此外,裁判員的連續鳴哨亦發生在C朗搶截皮球之後和「破門」之前,代表他認為C朗對皮球的搶截本身是需要立刻制止的行為。選取連續鳴哨而非一聲短哨,代表事件發生於比賽暫停期間,而非比賽進行間需要暫停。

綜上所言,就算不考慮裁判員的判決,「比賽已重啟」也更傾向於是技術上可以作出的其中一種解讀,而非綜合所有因素後作出的唯一解讀。而考慮到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對於他的解讀有明確示意之下,「比賽未重啟」當屬對當時比賽狀態的最合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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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體育精神」--球例的立意

技術上的細節說了一大堆,來聊聊概念上的話題。

裁判員最終是基於哪一條球例向C朗展示黃牌目前不得而知,畢竟外人沒有閱覽賽後報告的權限。就當時情況所見,delay restart,show dissent,和unsporting behaviour都可以適用於C朗,而以上三者的處理都是出示黃牌,所以具體是哪一宗罪並不算是最重要的細節。想討論的反而是上述三項的罪名,其背後都是源自球例的同一立意,也就是對「體育精神」的重視。

「體育精神」是個很難三言兩語說清楚的抽象概念。在大大小小的各種運動興趣班的宣傳單張上肯定會見到這類字眼來「利誘」家長們幫子女報讀,但卻不一定有人能夠明確地指出到底何謂體育精神,而體育精神又是怎樣反映在足球的賽事當中。不過,就算難以指出體育精神的準確定義,當人們嘗試指出某些觀念時,大部份人都可以對這項觀念是否屬於體育精神的一部份有所定義。例如看見「公平競技」、「尊重球賽」一類的字眼,應該大多數人都會認為這些都是體育精神應該追求的事物之一。


既然足球身為一項體育,球例就需要以一種可以維護體育精神的方式撰寫,而條紋的細節亦需反映對體育精神的追求。正如球例的前言中提到,球例的宗旨是要保障球員的安危和維護競技的公平性,香港足總則將保持賽事觀賞度也列明為宗旨之一。所以在之前修讀,或是日常翻閱球例時,筆者除了會注意條文中界定的細枝末節外(相信我,超多),也會去思考每則條文背後的原意。而對於對球例理解不多的球迷們,在初接觸球例時,嘗試去思考何謂一場足球比賽應有的樣貌,也會有助理解球例的脈絡。

「家陣叫你嚟踢波,唔係叫你嚟開拖。」這是筆者在對朋友解釋某些球例的立意時,個人慣常使用的說明方式。屬於踢球過程中會自然或意外出現的事故和犯規,按照情況會有不同程度的判罰;反之,不屬於踢球過程中理應出現的犯規,則在罰則上會更為嚴苛。所以攔截鏟到對手要視乎情況判罰,蓄意擊打對手則就算再輕力都要紅牌出場;前者還是運動的範疇之內,後者則完全不是體育賽事中該出現的畫面。同理,辱罵他人、插水、圍球證、使用詭計等等的行為,原則上都要嚴肅處理,也是出自對體育精神和公平競技的維護。有明確列明於球例內的就按章辦事,未於球例內列明但屬於嘗試「走法律罅」的詭計行為,也可以以unsporting behaviour進行處分。


回到C朗的事件上。無論是delay restart還是show dissent,或是以更籠統的unsporting behaviour進行判罰,都不是正常足球比賽中會出現的犯規,而是屬於正常比賽行徑以外的,一定程度上違背體育精神的「行為問題」。Delay restart是蓄意阻礙對手,show dissent是缺乏對球賽和裁判員的尊重,而對於只有在極端technicality的情況下才能成立為「已重啟比賽」的狡辯則違反了公平競技的精神。說是「勝之不武」或許略顯誇張(畢竟最後還是沒有贏),但C朗的行為實屬「走精面」這一點應該沒有多少人能夠反駁。足球應該追求的,應該是在規則容許的框架內,用對皮球的掌控去擊敗對手,而非咬文嚼字地嘗試取得不公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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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文章準備發佈前不久,在Facebook演算法的引領之下,看到了某曼聯專頁的貼文,見到不少曼迷對愛隊被秋後算帳感到非常不公。「原告變被告」、「戚秦氏」等的伸冤此起彼落,「嗰下圍球證都係人之常情啫」是最常見的辯護。是的,對於場上球員來說,只要出現任何不利於己方的判決,無論該判決的爭議性多寡,球員當下的反應一定是認為己方利益受損,從而覺得忿忿不平。畢竟會落場不論男女都有滿腔熱血,會出現這樣的「人之常情」絕對可以理解。


然而,你會這樣想,不代表你應該這樣做。某些情緒反應屬於「人之常情」,並不是可以無罪釋放的辯護。在任何級別的賽事,不論職業業餘,恪守體育精神和尊重場上判決,都是每個球員的義務之一。而當肇事者身為職業球員,而且是站在職業聯賽頂尖的佼佼者,其一舉一動會透過轉播鏡頭傳達給數十億人時,所能設立的標竿作用更是難以估計。有見及此,在這類賽事中樹立球賽應有的風氣,則變得更為重要。要抒發當下的「人之常情」可以,但當球員自己其實也心知肚明以此方式抒發「人之常情」其實違反了球例時,也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求仁得仁,與人無尤。

最近剛好有機會分別以裁判員和教練的身份接觸草根足球,對象無論將來成為球員還是球迷,都會是香港足球的未來。切身與他們接觸過後,更深感無論在足球的任何層面,都需要透過言傳身教以傳承體育精神予下一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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