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晚狼隊對阿仙奴嘅賽事,於比賽第69分鐘連續兩次領黃,直接兩黃一紅被趕出場。幸好阿仙奴最後有驚無險全取三分,否則公海來自酋長球場批評執法球證Michael Oliver之聲大概又要不絕於耳。
小弟想討論嘅,係Martinelli連領兩黃嘅過程,教科書式地演繹球例中嘅四條條例。由於例子實在太過教科書,可以預見世界各地嘅球證班都會將之採用為教材。將來報讀球證班嘅師弟麻煩話聲我聽我有冇估中。
(犯規發生於影片大約1:14 - 1:30)
1️⃣「擲界外球時未有遵照球例規定的離球距離,應被黃牌警告」
擲界外球時,對方球員需至少離球兩碼以上。Martinelli離邊線不足兩碼,且有用手推跌狼隊擲球球員的動作,屬有意妨礙界外球,而非正在嘗試置身事外,因此成立黃牌犯規。
2️⃣「因觸犯任何其他違規行為引致干擾或阻止對方一明顯進攻機會,應被黃牌警告」
簡單而言,就係球迷一般口中所講嘅「技術性犯規」,用意係打斷對手進攻。一般睇開波都知道慣例係於對方半場犯規冇牌,到己方半場犯規就有牌。其差別就係在於是否成立「明顯進攻機會」。殺到入己方半場長驅直入,成立形成進攻,因此成立黃牌犯規。
(註:「明顯進攻機會」不等於「明顯入球機會」)
3️⃣「如裁判員運用得益於一個應被黃牌警告的犯規,此警告必須在緊接的下一個比賽暫停時執行;如該犯規屬干擾/阻止對方一明顯進攻機會,犯規球員不需要被黃牌警告」
呢個係成段判決最有趣嘅部份。驟眼睇後半段,大家可能覺得既然球證已俾得益,又涉及「阻止明顯進攻機會」(又稱SPA),Martinelli應該「不需要被黃牌警告」,所以冇理由兩黃一紅。但需要留意嘅係,「得益」可以令SPA嘅懲罰從黃牌降格到冇牌,其前提係該SPA嘅犯規要係俾「得益」嘅同一個犯規。
咩意思呢?SPA要罰黃牌,但如果球證可以俾到得益,代表即使守方球員進行犯規後,攻方依然能夠延續先前嘅進攻,且次延續嘅進攻對攻方比直接判處罰球更為有利。咁既然攻方都繼續有得攻,即係呢個「明顯進攻機會」冇被「干擾/阻止」到啦;冇被「干擾/阻止」到,即係不成立SPA嘅條件。因此,由於冇SPA,所以冇黃牌。(當然一般都係會俾球證徵召講兩句。)
問題係,於是次事件中,Michael Oliver係因應Martinelli離球不足兩碼嘅犯規吹得益,而非吹SPA嘅犯規。因此,球例前半段嘅「秋後算帳」依然成立,Martinelli需要連食兩張黃牌。
4️⃣「當觸犯兩項分別都需要被黃牌警告的犯規時(縱使發生時間十分接近),應該出示兩個黃牌警告」
「縱使發生時間十分接近」,今次應該係小弟見過事件最接近嘅兩次犯規,真係大開眼界。雖然two fouls within the same play非常少見,但只要係涉及兩次分別嘅黃牌犯規,都只能硬食兩黃一紅。
是次事件嘅罕見之處,在於界外球同得益兩件事甚少同時出現。一般當界外球嘅程序出現問題時,攻方球員都會等到場上情況處理完畢後先真係掟,好少可見到有守方球員離球太近都照去,照去完仲要成立可以俾得益嘅條件就少上加少。而從欣賞同行嘅角度去講,筆者都幾佩服Michael Oliver可以當下作出可以俾得益嘅判斷。
最後,引用一下Z弟嘅感言:「I think it’s completely justified tbh, But can we not be the receiving end most of the times when the ref decides to 揸正嚟做 #PepeLaugh」
(註:筆者為香港足球總會正式註冊的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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