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明翰城巧遇香港版「足球沙皇」 (魔星身陷伯明翰足球系列之二)

準「神奇小子」馬基達沒有了紅魔鬼的光環,卻披上藍色戰衣。
引用2005-06年至2009-10年5個賽季中,伯明翰有如升降機,在英超和英冠以梅花間竹的方式,輾轉起跌,一直到2009-10年升班,才再度轉戰英超。就是在此其間,這間母公司在英國二板股票市場(AIM)上市的小球會,卻發生了令人錯愕的劇變。

紅魔鬼意國「準金童」馬基達(Federico Macheda)加盟的伯明翰城足球會(Birmingham Football Club,下稱「伯明翰」或「伯明翰足球」),連同其前身,可追朔至1875年(當時名為 Small Heath Alliance),比紅魔鬼的成立還要早3年 。 歷來球隊成績起伏不定,在頂級和第三級聯賽之間浮沉,1963年的聯賽盃冠軍為其在二十世紀內,唯一的大賽錦標。2005-06年至2009-10年5個賽季中,伯明翰有如升降機,在英超和英冠以梅花間竹的方式,輾轉起跌,一直到2009-10年升班,才再度轉戰英超。

就是在此其間,這間母公司在英國二板股票市場(AIM)上市的小球會,卻發生了令人錯愕的劇變。

伯明翰的會徽

黃大仙小子進身大觀園

香港上市公司泓鋒國際主席楊家誠,2007年入主伯明翰城足球會。

這個變化的原動力,卻是來自東方的國際金融中心,一個與紐約和倫敦齊名、人稱「紐倫港」之一的香港。

故事的主角推手是楊家誠,一個土生土長的「香港仔」。楊生於1960年,在黃大仙的公屋長大,曾就讀新法書院,中5畢業後便到銅鑼灣怡東酒店當髮型師學徒,之後在1983年左右楊去過歐洲(包括倫敦)約一年,回港後在1989年於尖沙咀開了第一家髮型屋(Vole) , 至1995年的6年之間,楊在尖東一帶合共開了5間髮型屋,前後投資港幣約1000萬。(註H,註 DCC,下同)

楊之後在粉嶺涉足物業投資,並在其間加大了他自1978(18歲)始、由10萬港幣作本的股票投資,到1998年,楊的投資組合市值約3000萬港元,並曾開設投資公司(Bull and Bear)和僱了投資分析團隊,組合的市值到2001年猛增至2億港元,而其投資的目標公司,皆為港股主板或創業板中的細價股,其間他與幾間中小型券商混得特別熟,他們駸駸然成為楊氏投資買賣時的御用經紀,日後更為他融資出錢。

楊亦緣始澳門,由97前後下注金額約100萬港元,到2004年間,他的下注額或信用額度,十級跳至約1000萬,期間亦有多次「贏到開巷」的紀錄(如3星期贏了6250萬港元),同時亦入股幾個賭場的疊碼仔生意,成為小股東,投資金額由幾百萬至2000-2500萬港元之間。到了2007-08年間,楊已經儼然成為賭壇大亨。

港版足球沙皇

上市公司年報(2007年12月)

楊的足球班主路始於2005年,他成為總部在深水埗的香港流浪足球會主席和班主,雖然並非流浪的股東,但他喜歡插手球隊事務,因此他似乎與時任教練的前港隊代表巴貝利(Tim Bredbury)鬧得不愉快,還把巴炒魷魚。但淺水似乎不能浸蛟龍,很快,楊氏便下定決心,踏上國際足球的大舞台。

楊的目光一轉,到了英國,先後向錫菲聯(Sheffield United)及雷丁(Reading)投石問路,到了2007年暑假,適藉伯明翰升班英超,球隊氣勢如虹,楊在友人帶路下,到伯明翰市的聖安德魯球場(St. Andrew’s),與當時伯明翰董事會主席和大股東之一的蘇利雲(David Sullivan)一拍即合,拍板準備買下伯明翰29.9%的股份,楊更承諾在緊接的聖誕節,把餘下約70.1%的股份,統統收下,好讓蘇利雲向所有股東交代。

在香港,楊亦挾此收購的消息,以港元約6540萬,買入香港主板上市公司、之前從事製衣及零售的泓鋒國際(2309)(下稱「泓鋒」),佔股約16.7%,並以此公司作為旗艦,收購伯明翰足球。這是典型以小搏大的財技——屈指一算,這樣操作下來,楊氏一開始其實只間接持有伯明翰約4.9℅的股權,但卻儼然成為準主人翁,財技的確利害。

之後泓鋒向楊氏借了約2.5億港元,以完成支付對伯明翰的首期、即29.9%的股權投資,同時引入前利物浦及前皇家馬德里球星麥馬拿文(Steve McManaman)和前中國隊隊長范志毅,作為泓鋒的上市公司董事。

這在香港以至英超上市足球界而言,也許是破題兒的第一遭,例如紅魔鬼就從來都沒有讓傑斯、碧咸、史高斯等球星當董事,如此的破格,揭示新東家的新思維。

(五之二、待續)

(在此點擊魔星身陷伯明翰足球系列之三 http://www.master-insight.com/content/article/9758

關於艾雲豪的最新著作《誰偷走了紅魔》,請到https://www.facebook.com/whostolereddevil/
本系列就法庭案件的主要參考資料:

BCC(2016年8月)Carson Yeung Judgement ’makes money laundering law crystal clear’
Daniel Ivery and Will Giles(2014)Haircuts & League Cups.(文中以註 H 標示)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DCCC860 of 2011. (文中以註 DCC標示)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FACC Nos. 5 & 6 of 2015 And FACC No. 1 of 2015.
ONC(2013年11月、2014年3月)伯明翰班主楊家誠涉嫌洗黑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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