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冠各隊為爭升班到英超無所不用其極,導致整個聯賽財政狀況嚴重失衡,早已不是新鮮事,本欄過往也寫過不少有關不同英冠如何逃避違反FFP的文章。在剛過去的2019/20球季,英冠各隊固然一如以往在球場上拼過你死我活,爭逐三個升班名額。但場上的比賽完結後,幾家英冠球會還要面對在場外的戰綫。
以上所説的,是韋根﹑錫週三﹑打比郡和伯明翰四隊,因各自涉及不同財務違規案件而在八月面對聆訊或上訴結果。其中韋根和錫週三的情況,可翻閲本欄前文「震驚全球! 韋根完成易手隨即申請破產保護 過程撲朔迷離!」和「英聯賽會就財務違規檢控錫週三 背後可能涉及低級錯誤 」了解詳情。今次筆者想討論的,是打比郡的案件。
聯賽會指打比郡的財務報告有兩大範疇不合規,分別是(一)向關聯方出售球隊主場作價高於市場合理價格;和(二)球員註冊權資產的攤銷計算違反相關會計準則。聯賽會認為,若就該兩宗指控對打比郡的財務報告作出相應的合理調整,打比郡在2015/16 – 2017/18和2016/17 – 2018/19 兩段監管期的累計虧損,均超出英冠版FFP “Profit & Sustainability Rules” (盈利及可持續規發展規例,簡稱“P&S Rules”)的可容許上限 £39m. 打比郡按機制提出上訴。處理上訴的獨立仲裁委員會進行聆訊後,在八月底發佈長逾120頁的判詞,解釋兩項指控的背景和打比郡上訴得直的理據。
指控(一)關乎球隊在2018年六月向球隊班主 Mel Morris 操控的公司以£81.1m作價出售球隊主場 Pride Park, 從中錄得約£40m的賬面溢利。英冠球隊為求填補過份花費所造成的巨額虧損,近年興起向大股東出售球場換取一次性溢利,本欄也曾在「維拉打比郡出售球場 繞過財務公平條例」一文和大家分享過。聯賽會一方委聘的獨立測量師認為,Pride Park 的公允值只為大概£50m, 因此認為有關交易嚴重超出合理市價水平。然而,打比郡本身在進行交易前,亦找來另一家測量師對球場作出獨立估價,並按照估價報告厘定成交價。雙方的爭議,主要圍繞兩份估價報告所採用的假設和手法上的差異。筆者本身並非物業估價專家,未能對兩份報告的差異作深入評論,但判詞提及仲裁委員會較為接納打比郡一方的測量師報告,並指出聯賽會一方的估價報告多項參數不合理之處,包括以打比郡平均入場人數而非整體容量作估價基準,以及無視Pride Park 較現代化的建築和設備,反而以質量較次,容量較少的球場作類比。看到這裏,相信普羅球迷都會對堂堂聯賽會聘用的「專家」水準大為詫異。
筆者作為一名專業會計師,較為關注和了解的是指控(二)就有關球員註冊權資攤銷計算的部份。這宗案例可能引發到其他英格蘭甚至整個歐洲的球會重新審視自家的處理手法,或會對現行各地的 FFP 規條造成衝擊,帶來深遠的影響。其背後軒涉到會計準則的解讀和應用,在這讓筆者嘗試以深入淺出的手法為大家解釋一下。
本欄早期的文章「財務報表分析(7) - 球員買賣」曾為大家詳盡介紹一般球會在收購球員一刻和往後球員在球會效力時,以至球員離隊的入賬處理方式。簡單來說,比方說球會以£10m購入一名球員,簽下五年合約。在波士文條例下,球員約滿就可回復自由身,因此買方會先假設球員會為球隊帶來五年經濟利益,按會計準則把£10m作價分五年平均以「直綫法」攤銷,即每年計算£2m攤銷開支。這種手法,其實是建基於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 的會計準則中,以下幾項要求:
•應按照有關資產預期可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時間攤銷成本;
•成本的攤銷,需在預期可帶來經濟利益的時間内,以「有系統」的準則 (“on a systematic basis”)進行;
•應假設有關資產的剩餘價值(residual value)為零,除非該類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並且能準確地評估該資產的公允值。
打比郡本來也以同樣手法計算球員攤銷額,但自 2015/16球季起,球會的財務報告披露改變會計政策,改為於每個財政年度年末先評估每名球員的剩餘價值,並按成本和剩餘價值的差異作為應攤銷的基準。以上述以£10m購入的球員為例,大部分球會的賬目,在該名球員效力滿兩年後,都會反映累計£4m的攤銷,亦即賬面值為£6m. 但打比郡的做法,假設球會認為球員的剩餘價值為 £7m, 那球員在合約期内每年僅需攤銷 £0.6m [(£10m - £7m) / 5], 比一般球會的做法每年省下 £1.4m開支。但如果球會在五年後球員約滿時未能將球員出售,第五年就得把整筆剩餘的£7m賬面值視為開支沖掉。
打比郡辯稱,球會的營運模式依賴培育球員並尋求從出售球員中獲利,再把收益用作再投資,循環不斷,認為其他球隊的慣常做法未必能反映球會的實際狀況。球會亦稱,每半年會就球隊每一名球員是否繼續使用或計劃出售作全面評估,從而審視每名球員賬面值得處理手法是否需要改變。至於每名球員的價值,球會管理層作供時稱,會參考多角度資料用作評估,包括咨詢行内球員經紀,同類型球員的成交價,以至 TransferMarkt等網站的數據等。
仲裁委員會認為會計準則僅要求「有系統」地對資產成本攤銷,而不論會計準則或是聯賽會規則也沒有硬性規定不得為球員註冊權資產評估大於零的剩餘價值,亦認為打比郡的攤銷處理手法符合上述「有系統」的準則,裁定聯賽會對打比郡的指控不成立。
對筆者而言,這個裁決是甚為意外的。雖然我不反對打比郡的手法符合「有系統」的準則,但對剩餘價值的評估,卻不能認同。以我個人經驗,大部份非金融資產的剩餘價值都不容易準確衡量,我遇過的就只有船舶或飛機這類大型資產,而且往往也只是按照這等資產的重量的廢鐵價作參考。而套用在球員上,球迷們平時可能都會比較相同位置的球員,作出比如「韋拿踢法似我」等的評論,也會從球員交易的新聞中,得出如「XXX都要五千萬鎊,YYY起碼都要八千萬啦」等的結論。但大家必須留意,在會計領域上,對「準確度」的要求,並不是單憑一兩名經紀的意見就能確立,而 TransferMarkt這等網站的資料是否適合用作參考用途,專業的會計師也得作出全面而審慎的評估,不能把數據直接運用。有一句話能夠輕易帶出評估其價值的困難 - 「若要人似我,除非兩個我」。即使兩名球員在年紀,位置和身體特質是如何相似,兩個人就是兩個人,不能單純因其中一人以某一價錢成交,就斷定另一名球員必然擁有相同身價。不過,隨著打比郡這種做法通過了法規層面的考驗,其他面對FFP壓力的球會必然會開始考慮仿效。有能力的球會,可以堆砌各式各樣的理據去支持對球會最有利的球員估值,進一步削弱FFP 的功效。球會不只單是依賴球員的實力在場上角逐,而是同時互相比拼誰的律師和會計師等專業團隊更能在法規上鑽空子。FFP以球會盈虧數字作基準的手法,早就備受各界批評極度容易被擺弄。足球界監管機構要繼續維護球會財務上的可持續發展,就得全面重新審視整套規例的缺陷,並納入如負債比例等較難操控的基準在評核範圍内,方能達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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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説的,是韋根﹑錫週三﹑打比郡和伯明翰四隊,因各自涉及不同財務違規案件而在八月面對聆訊或上訴結果。其中韋根和錫週三的情況,可翻閲本欄前文「震驚全球! 韋根完成易手隨即申請破產保護 過程撲朔迷離!」和「英聯賽會就財務違規檢控錫週三 背後可能涉及低級錯誤 」了解詳情。今次筆者想討論的,是打比郡的案件。
聯賽會指打比郡的財務報告有兩大範疇不合規,分別是(一)向關聯方出售球隊主場作價高於市場合理價格;和(二)球員註冊權資產的攤銷計算違反相關會計準則。聯賽會認為,若就該兩宗指控對打比郡的財務報告作出相應的合理調整,打比郡在2015/16 – 2017/18和2016/17 – 2018/19 兩段監管期的累計虧損,均超出英冠版FFP “Profit & Sustainability Rules” (盈利及可持續規發展規例,簡稱“P&S Rules”)的可容許上限 £39m. 打比郡按機制提出上訴。處理上訴的獨立仲裁委員會進行聆訊後,在八月底發佈長逾120頁的判詞,解釋兩項指控的背景和打比郡上訴得直的理據。
指控(一)關乎球隊在2018年六月向球隊班主 Mel Morris 操控的公司以£81.1m作價出售球隊主場 Pride Park, 從中錄得約£40m的賬面溢利。英冠球隊為求填補過份花費所造成的巨額虧損,近年興起向大股東出售球場換取一次性溢利,本欄也曾在「維拉打比郡出售球場 繞過財務公平條例」一文和大家分享過。聯賽會一方委聘的獨立測量師認為,Pride Park 的公允值只為大概£50m, 因此認為有關交易嚴重超出合理市價水平。然而,打比郡本身在進行交易前,亦找來另一家測量師對球場作出獨立估價,並按照估價報告厘定成交價。雙方的爭議,主要圍繞兩份估價報告所採用的假設和手法上的差異。筆者本身並非物業估價專家,未能對兩份報告的差異作深入評論,但判詞提及仲裁委員會較為接納打比郡一方的測量師報告,並指出聯賽會一方的估價報告多項參數不合理之處,包括以打比郡平均入場人數而非整體容量作估價基準,以及無視Pride Park 較現代化的建築和設備,反而以質量較次,容量較少的球場作類比。看到這裏,相信普羅球迷都會對堂堂聯賽會聘用的「專家」水準大為詫異。
筆者作為一名專業會計師,較為關注和了解的是指控(二)就有關球員註冊權資攤銷計算的部份。這宗案例可能引發到其他英格蘭甚至整個歐洲的球會重新審視自家的處理手法,或會對現行各地的 FFP 規條造成衝擊,帶來深遠的影響。其背後軒涉到會計準則的解讀和應用,在這讓筆者嘗試以深入淺出的手法為大家解釋一下。
本欄早期的文章「財務報表分析(7) - 球員買賣」曾為大家詳盡介紹一般球會在收購球員一刻和往後球員在球會效力時,以至球員離隊的入賬處理方式。簡單來說,比方說球會以£10m購入一名球員,簽下五年合約。在波士文條例下,球員約滿就可回復自由身,因此買方會先假設球員會為球隊帶來五年經濟利益,按會計準則把£10m作價分五年平均以「直綫法」攤銷,即每年計算£2m攤銷開支。這種手法,其實是建基於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 的會計準則中,以下幾項要求:
•應按照有關資產預期可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時間攤銷成本;
•成本的攤銷,需在預期可帶來經濟利益的時間内,以「有系統」的準則 (“on a systematic basis”)進行;
•應假設有關資產的剩餘價值(residual value)為零,除非該類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並且能準確地評估該資產的公允值。
打比郡本來也以同樣手法計算球員攤銷額,但自 2015/16球季起,球會的財務報告披露改變會計政策,改為於每個財政年度年末先評估每名球員的剩餘價值,並按成本和剩餘價值的差異作為應攤銷的基準。以上述以£10m購入的球員為例,大部分球會的賬目,在該名球員效力滿兩年後,都會反映累計£4m的攤銷,亦即賬面值為£6m. 但打比郡的做法,假設球會認為球員的剩餘價值為 £7m, 那球員在合約期内每年僅需攤銷 £0.6m [(£10m - £7m) / 5], 比一般球會的做法每年省下 £1.4m開支。但如果球會在五年後球員約滿時未能將球員出售,第五年就得把整筆剩餘的£7m賬面值視為開支沖掉。
打比郡辯稱,球會的營運模式依賴培育球員並尋求從出售球員中獲利,再把收益用作再投資,循環不斷,認為其他球隊的慣常做法未必能反映球會的實際狀況。球會亦稱,每半年會就球隊每一名球員是否繼續使用或計劃出售作全面評估,從而審視每名球員賬面值得處理手法是否需要改變。至於每名球員的價值,球會管理層作供時稱,會參考多角度資料用作評估,包括咨詢行内球員經紀,同類型球員的成交價,以至 TransferMarkt等網站的數據等。
仲裁委員會認為會計準則僅要求「有系統」地對資產成本攤銷,而不論會計準則或是聯賽會規則也沒有硬性規定不得為球員註冊權資產評估大於零的剩餘價值,亦認為打比郡的攤銷處理手法符合上述「有系統」的準則,裁定聯賽會對打比郡的指控不成立。
對筆者而言,這個裁決是甚為意外的。雖然我不反對打比郡的手法符合「有系統」的準則,但對剩餘價值的評估,卻不能認同。以我個人經驗,大部份非金融資產的剩餘價值都不容易準確衡量,我遇過的就只有船舶或飛機這類大型資產,而且往往也只是按照這等資產的重量的廢鐵價作參考。而套用在球員上,球迷們平時可能都會比較相同位置的球員,作出比如「韋拿踢法似我」等的評論,也會從球員交易的新聞中,得出如「XXX都要五千萬鎊,YYY起碼都要八千萬啦」等的結論。但大家必須留意,在會計領域上,對「準確度」的要求,並不是單憑一兩名經紀的意見就能確立,而 TransferMarkt這等網站的資料是否適合用作參考用途,專業的會計師也得作出全面而審慎的評估,不能把數據直接運用。有一句話能夠輕易帶出評估其價值的困難 - 「若要人似我,除非兩個我」。即使兩名球員在年紀,位置和身體特質是如何相似,兩個人就是兩個人,不能單純因其中一人以某一價錢成交,就斷定另一名球員必然擁有相同身價。不過,隨著打比郡這種做法通過了法規層面的考驗,其他面對FFP壓力的球會必然會開始考慮仿效。有能力的球會,可以堆砌各式各樣的理據去支持對球會最有利的球員估值,進一步削弱FFP 的功效。球會不只單是依賴球員的實力在場上角逐,而是同時互相比拼誰的律師和會計師等專業團隊更能在法規上鑽空子。FFP以球會盈虧數字作基準的手法,早就備受各界批評極度容易被擺弄。足球界監管機構要繼續維護球會財務上的可持續發展,就得全面重新審視整套規例的缺陷,並納入如負債比例等較難操控的基準在評核範圍内,方能達到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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