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南區衝突,多人獲發黃牌, 球證判斷是否正確?/球例分析 #細路仔看足球

細路仔看足球 於 11/11/2019 發表 收藏文章
今場嘅銀牌八強戰,當中球證唔少嘅判決都係好惹嚟爭議㗎。球證何煒昇連返發黃牌同紅牌,我哋就會剖析究竟佢嘅判決係唔係正確呢?我哋就會聚焦喺被判詐糊嗰球,同埋列文同基頓被罰紅牌嘅嗰個衝突,我哋會根據國際足協球例而去闡釋。
首先,第一個爭議出現係27分鐘。當時史必係接近中場線嘅位置,就侵犯鍾偉強。球證係鳴笛示意判東方一個嘅自由球,咁當時啦就見到艾華頓喺地上面執番個波,向前就推咗幾下,距離鍾偉強瞓低嘅位置就距離大概都有四五米嘅位置就停低。佢快開個罰球,咁其實呢點啦,已經係一個唔合標準嘅行為。因為當球證已經 作出紀律懲處,根據球例,當裁判員決定出示(紅/黃)牌後,不論是警告(黃牌)球員或驅逐球員離場(紅牌),都必須完成執行紀律行動後才可重新開始比賽。除非當時被侵犯的球隊快速開出自由球,並且有一個清晰的入球機會,而裁判員又未開始採取紀律行動的程序。該紀律處分應在緊接的下一次比賽暫停時執行,咁嘅時候其實應該係唔可以再快開罰球嘅 。咁而當球証係已經做緊懲處嘅時候,如果佢再快開罰球啦,其實你做左一個唔合標準嘅行為。佢開罰球嘅位置同鍾偉強被侵犯嘅位置亦都係有一段距離,所以其實仲喺呢個階段球證就應該係吹停比賽嘅。球證冇咁樣做,咁而又畀東方龍獅嘅迪高就入到禁區起腳,第一下唔入,第二下就一射破網。呢個時候爭議就嚟到喇。 經過球證同旁證一番嘅商討後,旁證係認為該球係越位。咁但係其實從各個角度點樣睇,其實一定係唔會越位嘅。咁但係因為冠忠南區太多嘅職球員都係咁投訴,最後呢個處理所以就可能旁證因為輿論壓力就作出一個咁嘅判決。所以我認為喺呢個階段,球證同埋旁證已經係作出一個唔啱嘅舉動。
(上圖)利馬衝撞列文,旁證看見但未有警告他。
亦都係喺之後嘅時間,出現咗一個呢場波最具爭議嘅地方。 戰至32分鐘當時列文係被球證吹罰侵犯艾華頓。艾華頓亦都係瞓咗喺地下「夾硬」護住個波,唔畀列文攞走。列文就向艾華頓方向踢咗幾腳,試圖攞返走個波,艾華頓亦都係嘗試絆着列文隻腳,唔畀佢離開。呢個時候利馬就一下咁撞過去列文度,其實旁證係見得相當清楚,不過最後利馬係冇接受任何嘅黃牌或紅牌。咁跟住衝突就加劇啦,矣華頓啱啱又慢慢想起身,又唔知點解瞓返落地。而更多嘅球員就沖埋嚟,基頓更加就嘗試叉列文條頸,列文就避開到之後。艾華度係唔小心仆落自己嘅隊友到,而係跌咗喺地。但係佢就以為係查維斯推佢,亦都係對佢嘅面部係有一啲嘅動作。之後爭議不斷,結果球證就判列文同埋基頓,紅牌出場。球例去睇下,究竟球證嘅判決係咪正確,同埋邊個球員應該要補一張黃牌甚至乎係紅牌上去呀?
(上圖)基頓早前叉列文頸,被球證直紅驅逐離場。
根據球例,兇暴行為是球員在非爭奪皮球時,在不論有否身體接觸的情況下,使用或試圖使用過度的力量或用暴行針對對方球員、同隊球員、球隊職員、賽事執法人員、觀眾或任何其他人仕。除此以外,當球員在並非爭奪皮球的情況下蓄意用手或手臂擊打對方球員或其他任何人仕的頭部或面部時,除非擊打的力度微不足道,否則,應被視為觸犯兇暴行為。
球員、後備球員或已被換出球員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時,應被驅逐離場(紅牌):
• 嚴重犯規
• 咬任何人或向任何人仕吐唾沫
• 兇暴行為
• 用冒犯性、侮辱性或辱罵性的言語及/或動作

所以我認為其實判基頓要去離場嘅決定係絕對正確。但係列文係唔係紅牌呢?其實又未必需要㗎喎,當然可能球證一部分係為咗避免比賽嘅不公平啦。更重要嘅係點解艾華度同埋利馬係冇被判罰呢?查維斯早前亦都係對對方有小動作,點解有冇任何嘅黄牌呢?呢個就係球證執法時候嘅灰色地帶。
(上圖)李嘉耀衝頂迪亞高的臀部,累積兩黃一紅被逐。

Reference: IFAB Laws of the Game 2019-2020
Source: 香港01,明報,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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