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落實下季在港超實行的「超級外援」政策引起一輪爭論,球圈普遍擔憂此舉會削減年輕球員上陣時間,足總當權派則認為政策有助宣傳港足。既然推出「超級外援」這麼多爭議,我個人反建議推行五年「超級教練」政策。
其中一個「超級外援」備受爭議的原因,是條文過於廣義,不少現役港超外援也符合條件。既然這個規定這樣寬鬆,理文甚至幾乎全部外援都附合資格,我難以理解訂立「超級外援」條例意義是什麼。引入「超級外援」,如不少球圈人士所指,很大機會不能令本土球賽質素、水平有所提升,入場人數亦不會上升,而加多一個外援席位,或會反導致年輕球員更少機會出場。
我認為「超級外援」的出發點是好的,提出建議者也許是心懷好意的,衹是結果很可能弄巧反拙。因此,我建議將條例修改成推行五年有期限的「超級教練」政策,而這樣合理性會大得多,對球壇亦可有實質幫助。
你或許在問為何「超級教練」會比「超級外援」有效? 朋友,你還記得當年香港飛馬2015/2016球季嗎? 2015/2016球季,由本土教練李志堅帶領的香港飛馬衹是中游球隊,季中由前熱刺助教奇雲邦特接手後,為球隊戰術帶來不少新元素,球隊表現煥然一新,在季尾連續勇奪兩個盃賽冠軍。這足以證明一個在外國有一定資歷的「超級教練」,來港後能夠提升球隊戰術層次,以及幫助本土球員進步,從「堅家軍」成員陳俊樂、黃威等人在奇雲邦特上任後快速進步便可見一班。及後奇雲邦特重臨香港未能再次成功,衹是因為當時香港飛馬被拆骨,陣容殘缺不陷,神仙難救矣,不能以此作準。相反,以往那些名氣大的球員,畢特、科蘭和施素高等,除了入場人數有所增加外,來港後在球場上未能實質幫助球隊之餘,甚至有時成為球隊的負累。
那麼「超級教練」的條文可以怎樣寫呢?我建議條文清楚列明每支港超球隊必須聘請一位擁有AFC "Pro" License或相等資歷教練牌的職員,而他必須是擔任足球總監、領隊、主教練或助教其中一職。另外亦必須加上他曾在高水平球隊(如英超、英冠、西甲等)任職的條例來確保其質素,而上任後在球季中須長期留在香港,以免球隊為滿足條例而聘請掛牌職員。
這樣五年內每支本土球隊都可以得到一個外來的高水準教練進入管理層或教練團之中,為各球隊帶來一些新元素和想法之餘,更可為各支球隊注入現時球壇先進的戰術和理念,令港足可以快速進步,使2034年有可能達成進軍世界盃的目標。
最後這個計劃一定要有期限,因為這個計劃會令本土教練失去一定工作機會,為了保障本土教練,必須設定期限。在我建議的五年計劃期間,各本土教練便可藉此期間向高水平教練學習技巧,待計劃結束後,便可以繼續實踐高水平運作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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