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證球正:手球唔判又誤判,果真黑哨?從新舊手球條例探討判決原則及深層原因

求證球正:手球唔判又誤判,果真黑哨?從新舊手球條例探討判決原則及深層原因
註:因篇幅關系會分成三頁,方便大家閱讀。

引言
我地期望球證以球例作為基礎及常識去執法,作出對錯判決。然而,球證都係人,球員都係人,球賽亦千變萬化。球例仍有灰色地帶或留白空間,部份條例亦有爭議性。舊手球條例(2018球例及以前)、Kepa 足總盃拒絕換出、為紀念而脫去球衣領黃(如Maddison) 就是當中例子。當球員及大眾對灰色地帶及球例的理解,與球證判決有所出入時,往往令球證被批評,引起爭議及不滿。同一犯規,有時給予得益(advantage) 、有時吹罰、有時俾牌,甚至無事發生。到底球證判決背後有何考量,又有何基准?求證球正想借用修訂前後嘅手球條例去看判決原則,再簡單探討此類灰色地帶為球證所帶來的壓力,以及求證球正簡短的個人分享。

(一)背景:球證職責及判決原則
球證的主要職責就像一位法官:基於現狀、現行球例及參照過往例子作出判決,並根據犯規程度判罰。因此,球例第十二章的架構可以理解為解釋「何謂犯規」及「犯規罰則」兩個部份。整個球證訓練同評核就係協助球證建立一套系統,加深對球例的認識及正確詮釋,再累積經驗,成為「球場判官」。
舉個例子解釋判決原則及過程。「單對單對抗,防守方用腳攔截後對方跌倒」,這一狀況是否犯規?短短一句描述所包含的資訊並不足以作出判決。球證要同時考慮眾多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攔截方向(前/側/後)、身體姿勢及速度(平排/對撞/飛鏟)、接觸次序(中波中人先後次序、中人唔中波、Clean tackle、No-contact)、接觸程度(“Hi下” 、印中、中腳、中靴) …等。即使構成犯規,給予得益會否對進攻方更有利?犯規程度是否屬於魯莽(Reckless) ,需要黃牌警告?甚至為嚴重犯規(Serious Foul),需要紅牌?如果單刀,狀況又是否符合DOGSO四個要求?

足球球例就定義何為犯規及其相應罰則,為球證對「用腳攔截後對方跌倒」的判決提供基礎。當然,現實中球證位置引致觀察誤差及個人對球例的詮釋都會影響判決;球例並非所有條文都是非黑即白。然而,此詮釋空間及留白空間不應太大。因此,只要動作超過一定程度(threshold)或觸犯某些條例,球員及球迷可以期望涉事球員會被吹罰,被警告(黃牌)甚至被逐離場(紅牌) 。VAR則為修正及覆檢主要人為錯誤提供一個途徑。當VAR未被納入球例或試行前,即使球場大屏幕重播顯示判決有明顯錯誤,主球證無法亦不能改判。因為屏幕重播於程序上並非球例所接受的改判理據,上季足總盃米禾爾對愛華頓其中一個問題入球就是如此。除此之外,判決速度、準繩度及一致性亦受經驗及狀態影響。係架,球證都有狀態架。

因此,作為球迷同球員,我們可以期望球證會吹罰達到相應程度的碰撞與阻礙行為。另一方面,球證於球賽亦應展示其可接受範圍(level of tolerance),並因應球賽發展程度而調節。飛鏟犯規於熾熱的西班牙國家打吡(El Clasico)會領黃,但同樣犯規於青少年聯賽口頭警告可能就足夠。球例目的在於訂明不可接受的行為,盡量函蓋所有狀況、減少灰色地帶,並配合足球運動發展而作出修訂。球證的存在並非與球員對立,而在於闡釋球例框架下容許的運動行為,並展示球例精神以協助球員及球迷正確地享受足球運動。吹罰及罰則只是達到目的的工具,而並非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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