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場內累積2黃便需停賽,對球員是否公平?球迷又是否樂見球員一不小心,甚至因球證錯判而缺席重要賽事?國際足協是時候想想怎樣改善這個情況了。
2016歐國杯,在觀賞角度而言的確不算突出,真正稱得上「精彩」的賽事寮寮可數。當然,賽事的質量是其中一個因素,而有關的分析相信大家都看過不少,但累積兩黃停賽這一點,卻鮮見有人談論。筆者認為,長遠而言FIFA有必要重新審視這項條例。
隨着一些頂級球員因累積黃牌而錯過杯賽決賽 (例如波歷克因而錯過2002世界杯決賽),自2010世界杯起,FIFA曾在條例上作修改,確保球會不會因領黃牌而缺席決賽賽事。簡單而言,球員會在8強賽事後「洗底」,避免因在4強賽事領黃而導致缺席決賽,但此前的制度仍然保留着,意味着在國際賽中,球員只要累積兩面黃牌便需面臨下場停賽的後果。
事實上,這個做法的原意是好的。這樣一個設定,可以對球員有警剔作用,令他們在進行大量小犯規、執行戰術犯規 (tactical fouls)、職業犯規 (professional fouls),或其他欠體育精神的犯規後要承受一點後果。因此,問題並不出於判罰黃牌本身,而在於執行上,背後的原意如何實踐。那麼,現行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筆者認為,現時的設定過嚴,令球員遭停賽處分的機會過大。現時的國際杯賽,基本上都是緊接球季季尾進行,球員征戰一整季後,帶着疲累的身體參賽,再加上本身有些已因傷缺陣,令國際賽已面對一定窘境,真的有必要再這樣增加一些措施,以減低賽事可觀性嗎?這也令球證作判決時壓力更大,因其判罰導致有球員離場或停賽,賽後所承受的壓力可不小。再者,其實下場停賽這個設定是否公平也值得商榷,就以威爾斯這次經歷為例:藍斯和賓戴維斯犯規領黃,受害者比利時從中有沒有得到足夠補償呢?而4強對手葡萄牙在什麼也沒做過的情況下,卻因為威爾斯兩位主力球員停賽,而令晉級的機會得以提升。威爾斯所受的打擊當然不少,但同時也是球迷的損失。
看看這個夏天的國際賽,智利在美洲國家杯4強有維度爾兩黃停賽、葡萄牙有W.卡華奴、德國有曉姆斯、威爾斯有藍斯和賓戴維斯。意大利的處境更是誇張,對德國一仗,7位正選和4位後備都面臨8強領黃4強便要停賽的危機。試想想,如果最終意大利有5,6位球員因而在4強停賽,將會多麼離譜﹗在2016歐國杯8強賽前,8支球隊中,共有45位球員面對8強領黃,4強便需停賽的風險,請問,這個機率會否太高太誇張?當然,規例是規例,且早已訂下,大家都應該遵守,但這就代表它們一定是對的規例嗎?這樣的境況,又是否球迷們最想見到的呢?
統計所得,球員能避免在5場賽事裡因兩黃而停賽的機率有85%。這其實比英超半季內5黃停賽的或然率要稍低一點,因而有些人認為杯賽的停賽規條已經比聯賽寬鬆,其實不然。聯賽中每場比賽價值和重要性均等,下場停賽的判罰對球隊而言較公平,加上聯賽屬長途征戰,過份勇悍或踢法粗野的球員較易現形,因而有這個設定以給予這些球員一點懲罰是正確的做法,而且在場次較多的情況下,不公平及人為錯誤的情況和影響沒那麼大。
相反,杯賽賽事緊密,淘汰賽和分組賽的重要性更不可同日而語,而且在淘汰賽階段,每場比賽的重要性一直遞增,這一點與聯賽截然不同。更重要的一點是,由於比賽場數不超過7場,sample size非常小,對統計學有一點認識的人也會明白,這樣的情況下,outliers (異常值)的影響會大大增加。以實際例子來說,大家都知道球證也是人,肯定有犯錯的時候,在半季聯賽中球證錯判1次,球員還要再領4面黃牌才停賽,但在杯賽,球證1次犯錯已可令球員在隨後的比賽一直背負這個包袱,甚至因而領得第2黃要停賽。在這些非正常情況或人為錯誤的影響較大的情況下,是不是應該考慮在停賽條件上稍為放寬一點?
本屆歐國杯亦有一個較極端的例子:冰島球員比拿臣 (Bjarnason),首仗領黃,然後連續3場保持清白之身,來到第5場賽事 (8強)再度領黃,假如冰島晉級4強,他便需要停賽。當然冰島是出局了,但若然一位球員在事隔3星期的情況下領得兩面黃牌而要在4強停賽,實在有點匪夷所思。
解決辦法不是沒有,如果一定要保留2黃停賽,可否改為連續2場領黃才停賽?不是連續領的話則放寬一點為領3張黃牌才停賽?話分兩頭,筆者認為3黃才停賽其實略嫌太寬鬆,而且會令黃牌這個判罰變得更加不是什麼一回事,變相鼓勵球員領黃牌以戰術犯規抵銷對方的優勢,或破壞對方的反擊機會。
此外,如果也想解決上文提到有關公平的問題,其實欖球的sin bin和在愛爾蘭很流行的蓋爾式足球 (Gaelic football)的黑卡制度也很值得參考。Sin bin是指,球員被判罰離場一段時間,然後可回到球場上 ,懲罰的嚴重程度可謂介乎於黃牌及紅牌之間,但重點是,受益的一方會是比賽中的球隊,而不是由下一場比賽的對手無故坐收漁人之利,而且,在懲罰沒紅牌那麼重之下,球證要作出適當判決的壓力也較小。至於黑卡,本專欄在近兩年前討論戰術犯規 (tactical fouls) 時介紹過,這裡不作重覆 (詳見以上超連結),簡單來說就是犯規的球員必須立即被換出,由後備球員入替,而這會計算於球隊的換人名額當中。這個判罰同樣可以令「受害人」一方立即受益,而且其影響不用連帶至下場,是一個值得考慮的處理手法。
當然,如要真正改制,或需先研究其可行性和一些其他潛在影響,而現行制度在2018世界杯亦會繼續沿用。筆者希望足協方面能利用這數年時間,好好審視現行制度當中的問題,令球員和球迷能享受更理想的國際賽賽事。大家心目中又有何其他可行的辦法?不妨在此提出,與各位球迷交流一下。
註:Box to Box 在Facebook亦有開設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hkboxtobox),請多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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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歐國杯,在觀賞角度而言的確不算突出,真正稱得上「精彩」的賽事寮寮可數。當然,賽事的質量是其中一個因素,而有關的分析相信大家都看過不少,但累積兩黃停賽這一點,卻鮮見有人談論。筆者認為,長遠而言FIFA有必要重新審視這項條例。
隨着一些頂級球員因累積黃牌而錯過杯賽決賽 (例如波歷克因而錯過2002世界杯決賽),自2010世界杯起,FIFA曾在條例上作修改,確保球會不會因領黃牌而缺席決賽賽事。簡單而言,球員會在8強賽事後「洗底」,避免因在4強賽事領黃而導致缺席決賽,但此前的制度仍然保留着,意味着在國際賽中,球員只要累積兩面黃牌便需面臨下場停賽的後果。
事實上,這個做法的原意是好的。這樣一個設定,可以對球員有警剔作用,令他們在進行大量小犯規、執行戰術犯規 (tactical fouls)、職業犯規 (professional fouls),或其他欠體育精神的犯規後要承受一點後果。因此,問題並不出於判罰黃牌本身,而在於執行上,背後的原意如何實踐。那麼,現行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筆者認為,現時的設定過嚴,令球員遭停賽處分的機會過大。現時的國際杯賽,基本上都是緊接球季季尾進行,球員征戰一整季後,帶着疲累的身體參賽,再加上本身有些已因傷缺陣,令國際賽已面對一定窘境,真的有必要再這樣增加一些措施,以減低賽事可觀性嗎?這也令球證作判決時壓力更大,因其判罰導致有球員離場或停賽,賽後所承受的壓力可不小。再者,其實下場停賽這個設定是否公平也值得商榷,就以威爾斯這次經歷為例:藍斯和賓戴維斯犯規領黃,受害者比利時從中有沒有得到足夠補償呢?而4強對手葡萄牙在什麼也沒做過的情況下,卻因為威爾斯兩位主力球員停賽,而令晉級的機會得以提升。威爾斯所受的打擊當然不少,但同時也是球迷的損失。
看看這個夏天的國際賽,智利在美洲國家杯4強有維度爾兩黃停賽、葡萄牙有W.卡華奴、德國有曉姆斯、威爾斯有藍斯和賓戴維斯。意大利的處境更是誇張,對德國一仗,7位正選和4位後備都面臨8強領黃4強便要停賽的危機。試想想,如果最終意大利有5,6位球員因而在4強停賽,將會多麼離譜﹗在2016歐國杯8強賽前,8支球隊中,共有45位球員面對8強領黃,4強便需停賽的風險,請問,這個機率會否太高太誇張?當然,規例是規例,且早已訂下,大家都應該遵守,但這就代表它們一定是對的規例嗎?這樣的境況,又是否球迷們最想見到的呢?
統計所得,球員能避免在5場賽事裡因兩黃而停賽的機率有85%。這其實比英超半季內5黃停賽的或然率要稍低一點,因而有些人認為杯賽的停賽規條已經比聯賽寬鬆,其實不然。聯賽中每場比賽價值和重要性均等,下場停賽的判罰對球隊而言較公平,加上聯賽屬長途征戰,過份勇悍或踢法粗野的球員較易現形,因而有這個設定以給予這些球員一點懲罰是正確的做法,而且在場次較多的情況下,不公平及人為錯誤的情況和影響沒那麼大。
相反,杯賽賽事緊密,淘汰賽和分組賽的重要性更不可同日而語,而且在淘汰賽階段,每場比賽的重要性一直遞增,這一點與聯賽截然不同。更重要的一點是,由於比賽場數不超過7場,sample size非常小,對統計學有一點認識的人也會明白,這樣的情況下,outliers (異常值)的影響會大大增加。以實際例子來說,大家都知道球證也是人,肯定有犯錯的時候,在半季聯賽中球證錯判1次,球員還要再領4面黃牌才停賽,但在杯賽,球證1次犯錯已可令球員在隨後的比賽一直背負這個包袱,甚至因而領得第2黃要停賽。在這些非正常情況或人為錯誤的影響較大的情況下,是不是應該考慮在停賽條件上稍為放寬一點?
本屆歐國杯亦有一個較極端的例子:冰島球員比拿臣 (Bjarnason),首仗領黃,然後連續3場保持清白之身,來到第5場賽事 (8強)再度領黃,假如冰島晉級4強,他便需要停賽。當然冰島是出局了,但若然一位球員在事隔3星期的情況下領得兩面黃牌而要在4強停賽,實在有點匪夷所思。
解決辦法不是沒有,如果一定要保留2黃停賽,可否改為連續2場領黃才停賽?不是連續領的話則放寬一點為領3張黃牌才停賽?話分兩頭,筆者認為3黃才停賽其實略嫌太寬鬆,而且會令黃牌這個判罰變得更加不是什麼一回事,變相鼓勵球員領黃牌以戰術犯規抵銷對方的優勢,或破壞對方的反擊機會。
此外,如果也想解決上文提到有關公平的問題,其實欖球的sin bin和在愛爾蘭很流行的蓋爾式足球 (Gaelic football)的黑卡制度也很值得參考。Sin bin是指,球員被判罰離場一段時間,然後可回到球場上 ,懲罰的嚴重程度可謂介乎於黃牌及紅牌之間,但重點是,受益的一方會是比賽中的球隊,而不是由下一場比賽的對手無故坐收漁人之利,而且,在懲罰沒紅牌那麼重之下,球證要作出適當判決的壓力也較小。至於黑卡,本專欄在近兩年前討論戰術犯規 (tactical fouls) 時介紹過,這裡不作重覆 (詳見以上超連結),簡單來說就是犯規的球員必須立即被換出,由後備球員入替,而這會計算於球隊的換人名額當中。這個判罰同樣可以令「受害人」一方立即受益,而且其影響不用連帶至下場,是一個值得考慮的處理手法。
當然,如要真正改制,或需先研究其可行性和一些其他潛在影響,而現行制度在2018世界杯亦會繼續沿用。筆者希望足協方面能利用這數年時間,好好審視現行制度當中的問題,令球員和球迷能享受更理想的國際賽賽事。大家心目中又有何其他可行的辦法?不妨在此提出,與各位球迷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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