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球的迷思?》

無名英雄 於 18/04/2019 發表 收藏文章
《手球的迷思?》
昨晚熱刺對曼城的歐聯八強賽事峰迴路轉,相信大家都看得熱血沸騰,而大家賽後定必討論的便是路蘭迪的「手球」入球,究竟是否合法入球呢?今集無名英雄與各位以球例來分析一下球證的決定是否正確:

以下是國際球例第十二章犯規及不檢行為:
當球員牽涉蓄意以手或手臂接觸皮球的情況時。
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 手部移向皮球(並非皮球移向手部)
• 對方球員與皮球的距離(未能預計的來球)
• 手部處於不必要的位置,屬於犯規

• 以手中持有的物件(例如︰衣服、護脛等)接觸皮球同樣被視為犯規
• 用擲出的物件(如球鞋、護脛等)擊中皮球被視為犯規

同時,亦讓各位看多一次路蘭迪的入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4SRjBcp4OU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SlcaWXSYts
首先,球證在看畢VAR後決定入球是有效。
根據以上五點的考慮因素中,首三點適合這個入球中作討論:

1.手部移向皮球(並非皮球移向手部)
這點主要提及便是我們常說到的「波打手」情況,只要球員本身沒有意圖伸手或張手移向皮球一方,即使皮球觸到手亦不應算犯規。路蘭迪的手明顯是貼緊身軀,並沒有伸手的意圖。

2.對方球員與皮球的距離(未能預計的來球)
皮球與球員的距離,主要同樣考慮到究竟球員本身有否充足時間去判斷出皮球的去勢。路蘭迪的入球來自角球,在隊友開出角球後,前柱有接近四名曼城及熱刺球員作衝頂但漏後給路蘭迪,雖然本身角球與小禁區距離甚遠,但途中有多名球員有阻礙視線,甚至輕微改變皮球的去向,因此路蘭迪實難以判斷皮球的去向及作出相應反應。

3.手部處於不必要的位置,屬於犯規
如上述所提及到由於路蘭迪並沒有張開雙手作擊打皮球,雙手屬於身體軀幹區域,並非處於不必要的位置。

在球例分析而言,球證的決定是正確,即使皮球真的接觸到手部亦不應盲目去吹罰手球。早前在年初的國際足協理事會會議中,有提及由來季開始,所有進攻隊伍以手球取得入球,或先以手部控制皮球再入球的情況,無論是不小心或非蓄意的手球,入球都會被判不成立。換言之,這類型入球在來季球例修訂後或會被視為犯規行為。

另外一方面的爭議點除了球例本身外,VAR 的過程同樣受到一定的爭議,由於球證只看了兩段慢鏡頭重播,忽略了最重要的由龍門左邊拍到的慢動作,正正是拍到洛蘭迪手球的片段。而筆者亦找不到資料,究竟看多少段VAR及什麼類型片段是應該由誰決定,究竟是主裁判本人決定還是由助理視像裁判作建議呢?

簡而言之,筆者確信VAR是一個有效的「工具」去協助球證作出裁判,但再一次強調只是「工具」,究竟如何使用仍是球證經驗之談,以及當VAR提及到一定「證據」後,最終球證才是最終決定人,當中的決定除了根據上述的球例外,同樣亦要視乎球證本身的看法及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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