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球員肖像權

足球財經 於 24/01/2020 發表 收藏文章
近年多宗軒涉大牌球星的稅務官司,包括C朗和美斯, 甚至是摩連奴,都與肖像權的問題扯上關係。而去年夏季戴巴拿的轉會也有傳是因爲肖像權問題導致交易拉倒。究竟肖像權這個東西如何影響球星和球員的利益,它的操作又是如何?
 
美國開國元勛富蘭克林 (Benjamin Franklin) 一句流芳百世的名言 – “in this world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 except death and taxes” (“生命中無必然之事,除了死亡與繳稅”),道出人生的無奈。不過,大部分人如果能夠選擇,自然希望稅可以交得越少越好,而這也是爲何球星和經紀們對肖像權非常緊張的一大原因。
 
球員加盟一家球會,本義上跟你和我去打工一樣,都是透過僱傭合約,向僱主出售自己的勞力或腦力換取薪酬,而在絕大多數地區,人民都要為從工作賺取的收入向政府納稅。不過,球星與絕大部分人不同的是,除了為球會踢球之外,球會和球員也會吸引到不同產品和服務品牌邀請作宣傳,而球星也會從中收到金錢上的報酬。所謂“肖像權”,不僅包含球員的樣貌,還涵蓋名字﹑簽名﹑身體特徵和聲音等等可以讓人合理地識別該球員的形象。球會在推出自家的產品作牟利用途時,經常也會運用到旗下球員的外貌和名字等等(如球衣﹑海報﹑水杯等),而球員自然亦會想從中分一杯羹。
 
一般而言,球員都會把個人的肖像權資產注入專門成立的有限公司,球會為了能夠在協定範疇內使用旗下球員的肖像權,就需要與球員持有的公司訂立僱傭合約以外的協議,並支付一定的費用。而這就是最令各國稅局最頭痛的一環 – 一般個人從僱傭關係賺取薪酬,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香港一般稱爲“薪俸稅”, Salaries Tax),稅率都比公司因應盈利(而非收入)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香港一般稱爲“利得稅”, Profits Tax)為高。以英國爲例,目前個人所得稅在累進稅階下,最高稅率為 45%,並須向國民保險(National Insurance)作強制供款,而企業所得稅率則為 19%,而且還可以扣除開支。於是,球員就有誘因把球會支付的報酬盡量歸類為肖像權公司的收入,繳付較低的稅金。更甚的是,不少世界級球星把肖像權公司設於英屬處女島(BVI)或澤西島(Jersey)等所謂的離岸”避稅天堂”,令有關收入甚至完全不用納稅。
 
這種安排今時今日在世界球壇甚為常見。在英國而言,就有賴一宗2000年的官司”Sports Club plc & Ors vs CIR”的判決。為保障涉案人物的私隱,該宗官司的判詞無論是球會或球員都以化名取代,但心水清的球迷不難猜到有關人等的身份。該案中,一家化名”Sports Club”的英超球會先後在1995年從同一個南歐國家的不同球會收購荷蘭籍的”Evelyn” 和英籍的”Jocelyn”. 兩人本身都將各自的肖像權資產注入特別成立的有限公司,並要求Sports Club 分別與球員本人簽訂普通的球員僱傭合約,及與名下的肖像權公司簽訂服務協議。Sports Club供稱球會此前未曾接觸過類似安排,但在簽約前尋求專業意見,了解到這種安排當時在其他地區已頗為罕見,並就該兩名球員肖像權價值取得獨立評估。

英國稅局一方認為有關安排純屬以巧立名目的方式為兩名球員提供額外的報酬,向Sports Club 追討少付的稅項差額。但法院接納Sports Club 一方的抗辯理據,認同”Evelyn”和”Jocelyn”兩人的肖像權具有價值,與及Sports Club與兩人簽約時,真誠地期望透過使用兩人肖像權牟利,可以明顯地與球員僱傭合約的協定範疇區分,裁定Sports Club勝訴。說到這裡,各位猜Sports Club, Evelyn 和Jocelyn分別代表哪間球會和球員嗎?答案在文末揭曉。

Sports Club一案為英格蘭球會向球星支付薪金以外的肖像權費用提供法理基礎。然而,這不代表球會可以任意球員的報酬都包裝成肖像權費用。各國稅務機關仍可依據各地稅例審查球員收取的肖像權費用是否處於合理水平。比方說,一支英超中游球隊,要證明隊中的次選門將肖像權的價值,一般都會比一名Big 6球會的星級前鋒難得多。這亦是各國稅務機關近年致力之調查的重點。
 
隨著現今世代球迷追捧對象逐漸從球會傾向球星,球星代言的品牌或會是所屬球會的合作夥伴的直接競爭對手,因此球會和球員有必要訂立協議,規限各方可使用球員肖像權的範疇。這隊球員、經紀以至律師和會計師等都是一門極具潛力的生意。
 
參考資料:
Sports Club & Ors v HM Inspector of Taxes (2000) Sp C 253
Daniel Geey, “Five Top Tips to Understand Football Image Rights Deals”
灼見名家 - 艾雲豪,  “球星如何搵真銀? 球星合同的內裏乾坤(二)”
體嘢 - BLnaze的足球札記, “從肖像權想到轉會交易的種種細節”

(Sports Club 案中,涉事球會實際為阿仙奴,Evelyn 指柏金(Dennis Bergkamp),而Jocelyn則為柏列(David Pl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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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肖像權  C朗  美斯  阿仙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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