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在七月十三日就曼城FFP上訴案發表簡短聲明,宣佈推翻 UEFA 轄下財務監控委員會(Club Financial Control Body, “CFCB”)於二月份對曼城施以禁止參加未來兩年UEFA球會賽事的處分,與及將罰款由三千萬歐羅調低至一千萬歐羅。該份聲明只簡單提到曼城被控把股東注資虛報為贊助收入的罪名不成立,妨礙CFCB調查的罪名則維持原判。兩星期後,CAS 終於在其網頁上載長達93頁的判詞,讓大家了解判決背後的各項理據。
先説明一下案件中上述兩項指控的細節,與及CAS 在聆訊過程中所考慮的主要問題。就虛報贊助收入的指控,主要圍繞阿聯酋電訊 (“Etisalat”) 和伊蒂哈德航空(“Etihad”)兩家同樣與阿布扎比政府關係密切的公司與曼城的贊助合約。留意這項指控的爭論,並不包括該兩宗贊助的金額是否以正常市場水平定價,僅限於兩家公司在履行有關合約的付款責任時,背後軒涉到曼城班主文梳亞(Mansour bin Zayed Al Nahyan)或其名下公司的資金的流向是否構成股東注資。而妨礙CFCB調查的指控,就和曼城拒絕提供部份CFCB 要求的文件和拒絕促使個別人士(主要為曼城或城市足球集團(City Football Group, “CFG”)管理層成員)向CFCB提供証供有關。
CAS 考慮的關鍵問提,除了以上兩項指控的證據以外,還包括UEFA 在其調查過程中所依賴,源自2018 年底“足球解密”(Football Leaks)被葡萄牙法院裁定為非法獲得的電郵和相關附件,其作為呈堂證據的合法性;及各項指控有否超出FFP規例所定的五年追訴期。
Football Leaks 泄露資料作為呈堂證物的合法性
就 Football Leaks 泄露的電郵,曼城一直都採取非常强硬的態度,拒絕承認或否認其真確性之餘,亦强調基於其從非法途徑獲取的事實,試圖要求 CFCB及CAS 拒絕接納該等郵件為呈堂證物,並多次拒絕應CFCB要求提供相關電郵未經編纂的複本。不過,當案件上訴至CAS時,曼城終於配合了CAS的要求,提供了大部分(非全部)相關電郵複本。CAS審閲過曼城提供的版本後,認為和CFCB所依賴 Football Leaks 的版本並無重大差異,裁定CFCB採用的版本真實性可以接納。同時,CAS亦認爲即使該等電郵本身從非法途徑獲取,沒有證據顯示UEFA有參與非法截取得過程,而是從不是非法的媒介中得知有關電郵的内容,加上有關資料已被公開,UEFA就此展開調查的做法絕對合理,甚至曼城一方的供詞亦承認UEFA具備展開調查的合理基礎。
有效追訴期的釐定
至於指控的追訴期,CAS 認為應以為 CFCB 轄下的的調查小組(Investigatory Chamber)將案件轉介到仲裁小組 (Adjudicatory Chamber) 的日期,即 15/5/2019為分水嶺,意味有效追訴期由 15/5/2014 開始,任何在此日期前發生的行為,都超出本案的有效追訴期。而涉嫌可能構成虛報贊助收入的行為,實際就是曼城在FFP規條下提交的財務報表。根據判詞,曼城截至31/5/2014財政年度的報表,出具日為 9/10/2014, 不可能早於上述有效追訴期展開前提交,因此2014財年或以後的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都可以納入本案處理範圍。
UEFA另外提出球會提交的資料,除了最近一年的數據之外,還包含過去兩個年度的比較資料(comparative information). 比如曼城提交2014財年的資料時,文件同時會陳列2012和2013財年的數據。UEFA指,這些理論上在以前年度已提交的資料,既然同時出現在2014年提交的資料,因此亦應該構成可用作調查或起訴的一部分。不過CAS裁定這個觀點不成立,指出有關資料應以其初次提交的日期為基準,明確地為本案可追訴的時點劃界,任何2013財年或之前的資料,都不能納入本案的範圍。UEFA 對曼城有關Etisalat 合約的指控,主要建基於 Football Leaks 電郵顯示有關2011/12何2012/13球季的款項,可能源於文梳亞名下公司,但基於已超出追訴期範圍,故此罪名不成立。
Etihad贊助合約
關於曼城和Etihad的合約,UEFA指 Football Leaks 泄露的資料顯示在一封由時任CFG首席財務官Jorge Chumillas 發給曼城非執董及阿布扎比Executive Affairs Authority(“EAA”)董事 Simon Pearce(EAA的主席為曼城主席Kaldoon Al Mubarak)的電郵,附有兩張由曼城發給Etihad 的發票,其中提到2015/16球季的£67.5m贊助費, £59.5m應來自ADUG (即文梳亞名下的Abu Dhabi United Group), 另外£8m則由Etihad直接支付。
UEFA認為這反映了ADUG支付的部分,實際為股東注資而非贊助費。CAS在聆訊中,傳召了Etihad時任CEO James Hogan和 Simon Pearce 作供。Hogan解釋兩筆款項分拆是因為£8m來自Etihad本身的市場推廣預算,而其餘的£59.5m則來自集團傳放於母公司的資金。而Pearce更直接指出ADUG或文梳亞本人從無資助Etihad支付任何相關贊助費用。曼城同時亦提交了文梳亞和Etihad内部法律顧問等人的信件,支持Pearce的説法,CAS 認爲無跡象顯示有關證供可信性有不實之處。同時,雖然Football Leaks 泄露的多封電郵都提到由ADUG支付某部分款項,但CAS指出該等電郵都是曼城/CFG人員的内部通訊,不涉及其他第三方,亦無足夠證據顯示電郵提及的付款計劃有被落實執行。因此,裁定UEFA指控曼城把股東注資虛報為贊助收入證據不足,推翻CFCB之前的判決。
曼城妨礙CFCB調查的行為
曼城一方在CFCB的調查及搜證過程中,以CFCB首席調查員的要求帶有惡意為由,拒絕向CFCB調查小組提供任何Football Leaks電郵的正本及説明該等電郵的真僞。另外,CFCB列出五名曼城/CFG高管成員出席聆訊,但最終只派出曼城CEO Ferran Sorriano,拒絕安排另外四人 (Al Mubarak, Pearce, Chumillas 和時任曼城財務主管 Andrew Widdowson) 出席。UEFA以相關行爲觸犯FFP規條下,球會必須對 CFCB調查合作及提供一切合理要求的資料的條文而控告曼城。
而在CAS 的聆訊過程中,曼城卻能提供大部分 CFCB曾要求過的文件,亦派出Pearce和Widdowson作為證人。CAS 質疑曼城就此並無合理解釋,指出曼城若於CFCB調查過程中充分合作提供相關證據,絕對有助CFCB的調查過程之餘,更有可能令CFCB的出不同的結論,因此同意UEFA一方指曼城的行爲目的在於阻礙CFCB的調查,在判詞中以强烈字眼譴責曼城:
結論
CAS 的判詞,突顯了FFP執行上的難度,特別是面對由富豪以至國家主權基金控制的球隊。從這宗案件可見,UEFA在只對球會有管轄權的情況下,要取得足夠有力的證據證明球會利用關聯人士/公司利用手段繞過 FFP 的規條獲得注資,極爲艱難。值得留意的是,判詞特別提到今次CAS的三人仲裁小組中,判決僅為大比數(majority)通過,而非一致判決。雖然判詞並無提及三人小組中的小數意見,但可以推測當中可能存在不同觀點的爭議。大家亦應該明白,“證據不足”並不等同“絕對無辜”。在仲裁過程中,UEFA作為起訴人,本身須面對極高的舉證門檻。判詞亦清楚提到,FFP的執行本來就非常依賴球會的充分合作。在這個條件下,球會與控股股東和關聯公司其實有頗大空間去繞過 FFP以達至其目的。
曼城一連串的行為,到底有否破壞財務公平原則,球迷們的判斷,相信很大程度取決於自己是那一隊的支持者。但有一點十分清晰的是,曼城對於UEFA 整個調查的態度,絕對可以稱得上卑劣,橫蠻。本欄在二月份UEFA宣佈懲罰曼城停賽兩年時發表的文章“曼城的處分合理嗎?”曾提到,曼城不論在公開或非公開場合,不斷詆毀UEFA的調查過程不公,拒絕配合,這種做法最終受到CAS的譴責,亦無助於為曼城贏得球迷的尊重。一千萬歐羅的罰款,對曼城可謂不值一提,未能對其施以更嚴厲的處分,實在是球壇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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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説明一下案件中上述兩項指控的細節,與及CAS 在聆訊過程中所考慮的主要問題。就虛報贊助收入的指控,主要圍繞阿聯酋電訊 (“Etisalat”) 和伊蒂哈德航空(“Etihad”)兩家同樣與阿布扎比政府關係密切的公司與曼城的贊助合約。留意這項指控的爭論,並不包括該兩宗贊助的金額是否以正常市場水平定價,僅限於兩家公司在履行有關合約的付款責任時,背後軒涉到曼城班主文梳亞(Mansour bin Zayed Al Nahyan)或其名下公司的資金的流向是否構成股東注資。而妨礙CFCB調查的指控,就和曼城拒絕提供部份CFCB 要求的文件和拒絕促使個別人士(主要為曼城或城市足球集團(City Football Group, “CFG”)管理層成員)向CFCB提供証供有關。
CAS 考慮的關鍵問提,除了以上兩項指控的證據以外,還包括UEFA 在其調查過程中所依賴,源自2018 年底“足球解密”(Football Leaks)被葡萄牙法院裁定為非法獲得的電郵和相關附件,其作為呈堂證據的合法性;及各項指控有否超出FFP規例所定的五年追訴期。
Football Leaks 泄露資料作為呈堂證物的合法性
就 Football Leaks 泄露的電郵,曼城一直都採取非常强硬的態度,拒絕承認或否認其真確性之餘,亦强調基於其從非法途徑獲取的事實,試圖要求 CFCB及CAS 拒絕接納該等郵件為呈堂證物,並多次拒絕應CFCB要求提供相關電郵未經編纂的複本。不過,當案件上訴至CAS時,曼城終於配合了CAS的要求,提供了大部分(非全部)相關電郵複本。CAS審閲過曼城提供的版本後,認為和CFCB所依賴 Football Leaks 的版本並無重大差異,裁定CFCB採用的版本真實性可以接納。同時,CAS亦認爲即使該等電郵本身從非法途徑獲取,沒有證據顯示UEFA有參與非法截取得過程,而是從不是非法的媒介中得知有關電郵的内容,加上有關資料已被公開,UEFA就此展開調查的做法絕對合理,甚至曼城一方的供詞亦承認UEFA具備展開調查的合理基礎。
有效追訴期的釐定
至於指控的追訴期,CAS 認為應以為 CFCB 轄下的的調查小組(Investigatory Chamber)將案件轉介到仲裁小組 (Adjudicatory Chamber) 的日期,即 15/5/2019為分水嶺,意味有效追訴期由 15/5/2014 開始,任何在此日期前發生的行為,都超出本案的有效追訴期。而涉嫌可能構成虛報贊助收入的行為,實際就是曼城在FFP規條下提交的財務報表。根據判詞,曼城截至31/5/2014財政年度的報表,出具日為 9/10/2014, 不可能早於上述有效追訴期展開前提交,因此2014財年或以後的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都可以納入本案處理範圍。
UEFA另外提出球會提交的資料,除了最近一年的數據之外,還包含過去兩個年度的比較資料(comparative information). 比如曼城提交2014財年的資料時,文件同時會陳列2012和2013財年的數據。UEFA指,這些理論上在以前年度已提交的資料,既然同時出現在2014年提交的資料,因此亦應該構成可用作調查或起訴的一部分。不過CAS裁定這個觀點不成立,指出有關資料應以其初次提交的日期為基準,明確地為本案可追訴的時點劃界,任何2013財年或之前的資料,都不能納入本案的範圍。UEFA 對曼城有關Etisalat 合約的指控,主要建基於 Football Leaks 電郵顯示有關2011/12何2012/13球季的款項,可能源於文梳亞名下公司,但基於已超出追訴期範圍,故此罪名不成立。
Etihad贊助合約
關於曼城和Etihad的合約,UEFA指 Football Leaks 泄露的資料顯示在一封由時任CFG首席財務官Jorge Chumillas 發給曼城非執董及阿布扎比Executive Affairs Authority(“EAA”)董事 Simon Pearce(EAA的主席為曼城主席Kaldoon Al Mubarak)的電郵,附有兩張由曼城發給Etihad 的發票,其中提到2015/16球季的£67.5m贊助費, £59.5m應來自ADUG (即文梳亞名下的Abu Dhabi United Group), 另外£8m則由Etihad直接支付。
UEFA認為這反映了ADUG支付的部分,實際為股東注資而非贊助費。CAS在聆訊中,傳召了Etihad時任CEO James Hogan和 Simon Pearce 作供。Hogan解釋兩筆款項分拆是因為£8m來自Etihad本身的市場推廣預算,而其餘的£59.5m則來自集團傳放於母公司的資金。而Pearce更直接指出ADUG或文梳亞本人從無資助Etihad支付任何相關贊助費用。曼城同時亦提交了文梳亞和Etihad内部法律顧問等人的信件,支持Pearce的説法,CAS 認爲無跡象顯示有關證供可信性有不實之處。同時,雖然Football Leaks 泄露的多封電郵都提到由ADUG支付某部分款項,但CAS指出該等電郵都是曼城/CFG人員的内部通訊,不涉及其他第三方,亦無足夠證據顯示電郵提及的付款計劃有被落實執行。因此,裁定UEFA指控曼城把股東注資虛報為贊助收入證據不足,推翻CFCB之前的判決。
曼城妨礙CFCB調查的行為
曼城一方在CFCB的調查及搜證過程中,以CFCB首席調查員的要求帶有惡意為由,拒絕向CFCB調查小組提供任何Football Leaks電郵的正本及説明該等電郵的真僞。另外,CFCB列出五名曼城/CFG高管成員出席聆訊,但最終只派出曼城CEO Ferran Sorriano,拒絕安排另外四人 (Al Mubarak, Pearce, Chumillas 和時任曼城財務主管 Andrew Widdowson) 出席。UEFA以相關行爲觸犯FFP規條下,球會必須對 CFCB調查合作及提供一切合理要求的資料的條文而控告曼城。
而在CAS 的聆訊過程中,曼城卻能提供大部分 CFCB曾要求過的文件,亦派出Pearce和Widdowson作為證人。CAS 質疑曼城就此並無合理解釋,指出曼城若於CFCB調查過程中充分合作提供相關證據,絕對有助CFCB的調查過程之餘,更有可能令CFCB的出不同的結論,因此同意UEFA一方指曼城的行爲目的在於阻礙CFCB的調查,在判詞中以强烈字眼譴責曼城:
引用330. Accordingly, the Panel considers that this context makes the already serious breach by MCFC of the duty to cooperate more severe than would otherwise be the case.
331. Thus, the majority of the Panel finds that MCFC’s failure to cooperate with CFCB’s investigation is a severe breach and that MCFC is to be seriously reproached for obstructing the CFCB’s investigations.
335. …considering i) the financial resources of MCFC; ii)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operation of clubs in investigations conducted by the CFCB; and iii) MCFC’s blatant disregard of such principle and its obstruction of the investigations, the majority of the Panel finds that a significant fine is to be imposed on MCFC and considers it appropriate to reduce UEFA’s fine by 2/3, i.e. to the amount of EUR 10,000,000.
結論
CAS 的判詞,突顯了FFP執行上的難度,特別是面對由富豪以至國家主權基金控制的球隊。從這宗案件可見,UEFA在只對球會有管轄權的情況下,要取得足夠有力的證據證明球會利用關聯人士/公司利用手段繞過 FFP 的規條獲得注資,極爲艱難。值得留意的是,判詞特別提到今次CAS的三人仲裁小組中,判決僅為大比數(majority)通過,而非一致判決。雖然判詞並無提及三人小組中的小數意見,但可以推測當中可能存在不同觀點的爭議。大家亦應該明白,“證據不足”並不等同“絕對無辜”。在仲裁過程中,UEFA作為起訴人,本身須面對極高的舉證門檻。判詞亦清楚提到,FFP的執行本來就非常依賴球會的充分合作。在這個條件下,球會與控股股東和關聯公司其實有頗大空間去繞過 FFP以達至其目的。
曼城一連串的行為,到底有否破壞財務公平原則,球迷們的判斷,相信很大程度取決於自己是那一隊的支持者。但有一點十分清晰的是,曼城對於UEFA 整個調查的態度,絕對可以稱得上卑劣,橫蠻。本欄在二月份UEFA宣佈懲罰曼城停賽兩年時發表的文章“曼城的處分合理嗎?”曾提到,曼城不論在公開或非公開場合,不斷詆毀UEFA的調查過程不公,拒絕配合,這種做法最終受到CAS的譴責,亦無助於為曼城贏得球迷的尊重。一千萬歐羅的罰款,對曼城可謂不值一提,未能對其施以更嚴厲的處分,實在是球壇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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