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卡素易手的最後關卡 – 東主及董事背景審查

足球財經 於 27/04/2020 發表 收藏文章
紐卡素球迷多年來一直期望米高艾殊利放手出售球會,經過多次的失望,最近終於有突破性的發展。當年在雷曼爆煲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促成阿布扎比皇室入股挽救英國巴克萊銀行和後來主曼城的英國女經紀 Amanda Staveley, 今次找來沙特阿拉伯皇室入主紐卡素,據報交易總金額達三億英鎊,買方並已經向艾殊利一方支付訂金,撇除其他突發情況,目前交易只餘下英超賽會通過對新股東和董事的審查就能完成。

對大部分紐卡素球迷而言,似乎只要艾殊利下台,誰人接手也是利好消息。不過,沙特皇室在人權方面的紀錄備受國際社會關注,國際特赦組織 (Amnesty International) 就向英超賽會發信,要求賽會阻止這宗交易,避免英超成爲政權為自己進行漂白工程的工具。同時,與沙特阿拉伯關係惡劣的鄰國卡塔爾,旗下持有英超播映權的電視網絡 BeIN 也向英超賽會指出沙特多年來盜取英超播放訊號在中東地區非法播放英超賽事,損害 BeIN 利益,同樣要求賽會推翻這項交易。究竟英超能否透過自身的審查程序,阻止沙特皇室入主紐卡素?

先看看有關規條的條文。英超和英格蘭聯賽會最先在 2004 年實施規例,當時名為“Fit and Proper Persons Test”,規定任何擬收購聯賽球會30% 控制權的人士,必須先通過一系列審查,否則英超或聯賽會有權否決有關交易。規例經過多次修改,目前名稱已改為較中性而不帶主觀意味的”Owners and Directors Test”, 收錄在英超手冊的 F部份,其中主要條文包括禁止以下人士成爲球會股東或董事:

直接或間接持有另外一家英超至英乙球會的實際控制權或重大權益 (“Signficant Interest”, 定義為不少於 10%股權) (F.1.2 及 F.1.3 條);
在英國法律下被裁定禁止出任公司董事人士 (F.1.4條);
任何曾被英國或其他國家判處十二個月或以上監禁刑罰,或被裁定任何與誠信相關罪名成立人士 (F.1.5條);
被英超董事局合理地相信曾於英國以外地區進行上述 F.1.5 條活動,而該等活動若果在英國進行會被視爲觸犯相關法律 (F.1.6條);
曾涉及個人破產或債務重組(F.1.7條);
曾被任何被國際奧委會認可的國家或國際體育運動監管組織禁止參與有關運動事務 (F.1.11條);
被列入性罪犯名單(F.1.13條);或
在國際足協或任何國家足總登記的中介人(即球員經紀) (F1.15 條).

從上述條文來看,撇除 F.1.6條,基本上今次收購紐卡素的一方似乎並未有觸犯。而較具爭議的F.1.6條,英超賽會一方在缺乏任何地方法庭判決的情況下,很難貿然引用作否決買方資格的理據。

事實上,英超和聯賽會的審查制度多年來都被抨擊為“無牙老虎”,未能阻止”不適合”人士操控球會,比如貝利和保頓的前班主,以至曼城前任班主前泰國總理他信等,都順利通過相關的審查。筆者相信,除非是英國政府以政治理由出手干預,否則區區英超賽會相信絕不敢隨便阻擋交易完成。而觀乎過去多宗英格蘭球會收購個案,英國政府干預的可能性也極低。紐卡素成為繼曼城和巴黎聖日耳門後另一支被中東主權基金控制的球會,似乎指日可待。

參考資料:
TheAhtletic.com, “What is football’s fit and proper person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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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紐卡素  沙特阿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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