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足協在情人節向曼城送上了一份「大禮」,宣佈禁止曼城參與 2020/21 及 2021/22 兩季歐洲賽與及罰款三千萬歐羅。曼城隨後發表聲明,除了指對判決「感到失望但不意外」,並必定盡快向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上訴之外,更對UEFA整個調查過程作出攻擊,措詞極度强硬。
根據UEFA的公告,今次曼城主要因在2012-2016年間提交的財務資料不實地報大贊助收入,而構成有關年度觸犯FFP的收支平衡規定,與及在調查過程中不合作。
早於2019年5月,紐約時報已率先透露歐洲足協轄下財務監控委員會(Club Financial Control Body)的調查小組(Investigatory Chamber)建議對曼城作出禁賽處分(詳情按此)。當時普遍認爲UEFA 一向對豪門球會較爲寬鬆,可能最終只會罰款了事。今次UEFA的決定,無疑令不少球迷大爲意外,自然亦引起不少議論。
整套FFP的規定多年來也受到不少非議,筆者也曾多次提到FFP予人的感覺,其實最終只爲保障傳統豪門的利益,避免再有曼城或PSG等新興土豪冒起。另外,FFP本身的規條也甚多漏洞,在財務指標側重規管極容易造假的收支和盈利數據,而非控制負債或現金流水平,這從上面提及曼城採用的會計手段也可窺探一二。
然而,規則有漏洞,不代表遊戱參與者可以無視。曼城與其他英格蘭和歐洲球會受同一樣的規條規管,任何球隊都不能一邊追求參與歐洲賽事的豐厚利益,另一方面卻無視規條,自以爲可凌駕於規條之上。曼城在整件事上的態度,可以用「囂張拔扈」四個字概括。當初被足球解密泄露文件時,曼城方面並未對任何指控作出否認,只是對外宣稱有關舉動是「顯然而有組織地破壞球隊聲譽的舉動」。誠然,有關文件是以不當手法竊取,但從該批文件中可見,曼城管理層對規則甚至UEFA調查人員可謂相當藐視。其中,管理層在電郵中大模廝樣地指各方應如何操作匯款去避免被核數師質疑,又指「我們想怎麼樣都可以」。更過份的,2014年前比利時首相及CFCB調查小組主席Jean-Luc Dehaene逝世時,曼城法律顧問Simon Cliff被指在內部通訊中笑稱小組成員 “one down, 6 to go”, 可見曼城對UEFA相關人員的敵視態度。
曼城在事件上的公關處理,亦甚有引導球迷相信UEFA敵視球會的味道。曼城在聲明中,聲稱UEFA無視己方「不可反駁的證供」(irrefutable evidence), 又故意將整個過程說成是「由立案、調查到判決都是UEFA操控」,意圖將程序塑造出現不公的形象,卻無視CFCB的調查小組和裁決小組都分開運作之餘,各自也由獨立的專業人士組成。
曼城亦曾在電郵指,球會寧願在往後十年把餞花在聘用律師跟UEFA抗衡,也不用作繳交罰款。現在判決已下,曼城亦必然提出上訴。值得一提的是,FFP本身到目前為止尚未在歐洲的法庭受到挑戰,相關條文會否被裁定牴觸歐盟的競爭法仍為未知之數,這亦很可能是曼城的抗辯理據之一。即便如此,筆者認為曼城這種對規則和制度的蔑視,必須予以譴責,並處以具阻嚇作用的處分。
上訴案的結果,可謂對FFP的未來舉足輕重。案件何時開審,目前言之尚早,但從過往案例看,個別時間敏感的案件(如2016年奧運前關於俄羅斯運動員的禁藥事件)CAS有機會加快開庭處理。曼城未必可以寄望程序延遲2020/21的禁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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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UEFA的公告,今次曼城主要因在2012-2016年間提交的財務資料不實地報大贊助收入,而構成有關年度觸犯FFP的收支平衡規定,與及在調查過程中不合作。
早於2019年5月,紐約時報已率先透露歐洲足協轄下財務監控委員會(Club Financial Control Body)的調查小組(Investigatory Chamber)建議對曼城作出禁賽處分(詳情按此)。當時普遍認爲UEFA 一向對豪門球會較爲寬鬆,可能最終只會罰款了事。今次UEFA的決定,無疑令不少球迷大爲意外,自然亦引起不少議論。
整套FFP的規定多年來也受到不少非議,筆者也曾多次提到FFP予人的感覺,其實最終只爲保障傳統豪門的利益,避免再有曼城或PSG等新興土豪冒起。另外,FFP本身的規條也甚多漏洞,在財務指標側重規管極容易造假的收支和盈利數據,而非控制負債或現金流水平,這從上面提及曼城採用的會計手段也可窺探一二。
然而,規則有漏洞,不代表遊戱參與者可以無視。曼城與其他英格蘭和歐洲球會受同一樣的規條規管,任何球隊都不能一邊追求參與歐洲賽事的豐厚利益,另一方面卻無視規條,自以爲可凌駕於規條之上。曼城在整件事上的態度,可以用「囂張拔扈」四個字概括。當初被足球解密泄露文件時,曼城方面並未對任何指控作出否認,只是對外宣稱有關舉動是「顯然而有組織地破壞球隊聲譽的舉動」。誠然,有關文件是以不當手法竊取,但從該批文件中可見,曼城管理層對規則甚至UEFA調查人員可謂相當藐視。其中,管理層在電郵中大模廝樣地指各方應如何操作匯款去避免被核數師質疑,又指「我們想怎麼樣都可以」。更過份的,2014年前比利時首相及CFCB調查小組主席Jean-Luc Dehaene逝世時,曼城法律顧問Simon Cliff被指在內部通訊中笑稱小組成員 “one down, 6 to go”, 可見曼城對UEFA相關人員的敵視態度。
曼城在事件上的公關處理,亦甚有引導球迷相信UEFA敵視球會的味道。曼城在聲明中,聲稱UEFA無視己方「不可反駁的證供」(irrefutable evidence), 又故意將整個過程說成是「由立案、調查到判決都是UEFA操控」,意圖將程序塑造出現不公的形象,卻無視CFCB的調查小組和裁決小組都分開運作之餘,各自也由獨立的專業人士組成。
曼城亦曾在電郵指,球會寧願在往後十年把餞花在聘用律師跟UEFA抗衡,也不用作繳交罰款。現在判決已下,曼城亦必然提出上訴。值得一提的是,FFP本身到目前為止尚未在歐洲的法庭受到挑戰,相關條文會否被裁定牴觸歐盟的競爭法仍為未知之數,這亦很可能是曼城的抗辯理據之一。即便如此,筆者認為曼城這種對規則和制度的蔑視,必須予以譴責,並處以具阻嚇作用的處分。
上訴案的結果,可謂對FFP的未來舉足輕重。案件何時開審,目前言之尚早,但從過往案例看,個別時間敏感的案件(如2016年奧運前關於俄羅斯運動員的禁藥事件)CAS有機會加快開庭處理。曼城未必可以寄望程序延遲2020/21的禁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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