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Ayling,後有Dan James,列斯聯連續兩輪聯賽有球員在比賽頭30分鐘就「申請」紅牌離場。在各自賽事中令球隊蒙受少踢一人的劣勢自不必說,干犯serious foul play的停賽期限也一般是停賽三場,Ayling和Dan James的不智也令深受傷患困擾的列斯聯在餘下賽程更進一步地損兵折將。護級形勢本就岌岌可危的列斯聯,兵源捉襟見肘之下,留守英超的機會更顯渺茫。
當然,今天的重點不是列斯聯,而是透過Dan James昨晚的犯規,比較一般球迷的球例的認知,以及球例實際內文的差別。
先談Dan James的犯規。因為角度問題,一開始在直播鏡頭中未見其犯規的嚴重性,但看到alternate angle的慢鏡重播後,就知道了球證到底看到了甚麼,其出示紅牌的決定也變得理所當然。之前在討論Ayling的犯規時,提過serious foul play要注意的關鍵字是lunge(躍起用腳衝擊)、with excessive force(使用過度力量)、endangers safety(危及安全)。有了球例中列明的關鍵字,大家應該不難理解為何Dan James的犯規足以構成紅牌,這裡就先不贅述。
比較想討論的,是如果透過大眾對球例的一般認知,Dan James的犯規其實hit中了頗多普遍會被認為「不會紅牌」的關鍵字。「出齊雙腳先會紅牌,單腳唔會」,「中波在先唔算犯規」,這些都可能是大家在接觸足球的路上聽過的對白,也因此造就了不少人對球例的理解。坦白說,筆者在修讀球證訓練班前,對球例的了解也經歷過這種「坊間謠傳」的階段。當然,現在翻查球例,自然知道「單腳」和「中波在先」並非免死金牌,甚至乎在球例中從未以「單腳vs雙腳」和「中波先vs中人先」去判斷犯規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的段落。人們以為的分界線,在球例眼中其實是完全的non-factor。
「坊間謠傳」對球例的不實描述自然不止於此。諸如「手要過頭」和「雙腳唔可以離地」並非球例中對界外球的要求,口中常說的「舉腳過高」和「危險動作」其實並非球例中的「罪狀」,或是「波打手唔算手球」……好吧,手球的定義確實是持續修訂中,這個不太能怪球迷覺得混亂。那麼,問題來了。坊間謠傳既是空穴來風,那也該有個源頭,源頭又到底在哪?
一說是旁述員。不是在影射或暗指任何單一事件或個體,而是旁述員的解說,很多時候是球迷對眾多足球專門字眼的啟蒙老師,在資訊科技尚未如此發達的舊時代更是如此。具體要往前追溯到哪個年代恐怕無從考究,但在「舉腳過高」、「危險動作」、「手要過頭」這些字眼普及化之初,當時要獲取球例的資訊未有如此方便,且可能也尚未出現現有的官方繁體中文譯本,旁述員自然需要自行以生動的字眼去形容場上發生的犯規行為。也不得不承認,「舉腳過高」是個很容易具現化的用字,只不過作為判決依據的球例是很糟糕的定義。
錯以「單腳vs雙腳」和「中波先vs中人先」之類的分別作為犯規嚴重程度的分界線也是同理。在未對球例有充足認識的情況下,無論是旁述員還是球迷,都會在看球的過程中見證形形式式的犯規。看得多犯規,有意無意地便會將自己見過的犯規按照「冇牌」、「黃牌」、「紅牌」的類別進行分類整理,再從中嘗試歸納出同屬「冇牌」、同屬「黃牌」、同屬「紅牌」的規律,用該規律作為判斷往後看到的犯規該屬哪一個籃子的依據。「雙腳犯規」構成紅牌的比率比「單腳犯規」高,「中人在先」構成犯規的比率比「中波在先」高,這些都不能說是錯誤的觀察結果。只是邏輯上,歸納觀察所得不可以用來解釋因果,更不能取代球例作為判決的唯一依歸。因此從旁述員傳承到球迷身上的「自家製球例」,加之以訛傳訛之下,便道聽塗說地成為了一般人對球例的錯誤理解。
還是那句話,強烈建議有興趣的各位自己去翻例書。對看畢全本沒有興趣的,也請翻閱第十二章,大家最感興趣的圍毆、手球、放飛劍、鬧球證……所有與紅黃牌相關的disciplinary action都在第十二章有記載。其他諸如球場的大小,邊線的粗幼,皮球的氣壓等等沒有人有興趣的細枝末節,留給考了牌的裁判員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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