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超第34輪賽事,車路士主場迎戰韋斯咸,韋斯咸中堅多遜(Craig Dawson)於禁區內拉跌盧卡古,球證Michael Oliver判決車路士獲得12碼,並向多遜出示黃牌。經過VAR review後,原本的黃牌被取消,改為出示紅牌,韋斯咸成功享用「紅牌、停賽、12碼」的「全餐」。賽後的討論固然大部份集中於佐真奴的宴客,但也見有人對於判決由黃轉紅表示不解,或是對「全餐不是已經被取消了嗎」感到疑惑。以上的問題,由本車迷暨球證為大家解答。
◾何謂「全餐」?
承上所言,全餐指的是當有防守球員於己方禁區內犯規侵犯對手球員,而該犯規成立為「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俗稱DOGSO),則涉事球員按照球例需要:1. 直紅驅逐離場;2. 守方球隊輸12碼;3. 涉事球員因為DOGSO直紅而需要被判處一場停賽。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人口中談論到「全餐」時,其前設條件是涉事球員是在禁區內干犯DOGSO。當然在禁區內干犯其他應該處以紅牌的犯規(如嚴重犯規、凶暴行為等),同樣也會遭到紅牌加12碼的刑罰,但該類犯規一般不納入日常有關「全餐」的討論。讀者們閱讀此文餘下篇幅時請緊記這一點。
◾「全餐」被取消了嗎?
IFAB在2016年對球例的修訂中,放寬了在禁區內干犯DOGSO時的相關處罰。筆者當時尚未開始接觸球證界,因此無從稽考當時球證界對此項變動的看法。按照較資深的球證們所言,要求防守球員在己方禁區遭受險情時不去做出攔截是強人所難。畢竟要是你踢後衛然後在禁區內不出腳,看你教練和隊友會不會殺了你。但與此同時,如果後衛僅僅是在進行他們的本職工作,且其用意僅僅是想搶截皮球(即「玩球」,原文為play the ball),卻僅僅是因為錯過出腳時機而需蒙受球隊打少一人,再外加停賽一場的處分,未免太過苛刻。
錯過出腳時機演變成犯規需要被處分合情合理,因此按照球例依然需要判決12碼。而發生於禁區內且意圖玩球的DOGSO,其刑罰自此被降格為黃牌。輸12碼被IFAB認為已經是足夠嚴重的懲罰,以至禁區內的DOGSO不再需要上升到打少一人的即時劣勢,或是停賽一場的追加處罰,黃牌就可以了。一般人口中的「全餐被取消」,指的便是上述的情況。
順帶一提,除了禁區內有意玩球的DOGSO,發生在禁區內並有意玩球的「干擾或阻止對方一明顯進攻機會」(俗稱SPA)的刑罰也被降格。一般情況下應判處黃牌的SPA,若發生於禁區中則只需判決12碼,無須再追加黃牌。
◾那是不是可以肆無忌憚地在禁區內DOGSO了?
不是。
全餐降格的討論當中,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字是「意圖玩球」。換言之,被認為不是意圖玩球的動作,將不被納入處分降格的範圍之內。那麼何謂「不是意圖玩球」呢?球證前輩教落的口訣是「四手加一」。
「四手」指的是四項透過手部動作進行的犯規。包括抱(holding)、拉(pulling)、推(pushing)、手球(handball)四項。畢竟這是「足」球,牽涉手部動作的一般毫無懸念地罪加一等。而「加一」,指的則是再無法玩球下做出的犯規,最常見的例子是從後踢人。既然是從後踢,即皮球處於被踢者的前方,從後踢跌毫無可以爭搶到皮球的可能性,紅牌出門右轉謝謝。同理,犯下「四手加一」的SPA,同樣不會獲得不需出示黃牌的減刑。
而且禁區內DOGSO,就算不犯「四手加一」,還是會連累己隊輸12碼和領黃的。你踢後衛然後在禁區內胡亂出腳,你教練和隊友大概也還是會殺了你……
◾所以多遜為甚麼最後要食全餐?
禁區內有拉人的動作要輸12碼並領黃,這點完全沒有任何爭議性。Michael Oliver的判決會由黃轉紅,是因為一開始的判決認為當時場上形式只成立SPA,VAR review後才改變決定認為場上形式成立DOGSO。畢竟「明顯進攻機會」和「明顯入球機會」之間還是有不同的。具體的不同何在?這個題目可以寫幾萬字的論文去解答了,暫時跳過。
(註:筆者為香港足球總會正式註冊的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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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全餐」?
承上所言,全餐指的是當有防守球員於己方禁區內犯規侵犯對手球員,而該犯規成立為「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俗稱DOGSO),則涉事球員按照球例需要:1. 直紅驅逐離場;2. 守方球隊輸12碼;3. 涉事球員因為DOGSO直紅而需要被判處一場停賽。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人口中談論到「全餐」時,其前設條件是涉事球員是在禁區內干犯DOGSO。當然在禁區內干犯其他應該處以紅牌的犯規(如嚴重犯規、凶暴行為等),同樣也會遭到紅牌加12碼的刑罰,但該類犯規一般不納入日常有關「全餐」的討論。讀者們閱讀此文餘下篇幅時請緊記這一點。
◾「全餐」被取消了嗎?
IFAB在2016年對球例的修訂中,放寬了在禁區內干犯DOGSO時的相關處罰。筆者當時尚未開始接觸球證界,因此無從稽考當時球證界對此項變動的看法。按照較資深的球證們所言,要求防守球員在己方禁區遭受險情時不去做出攔截是強人所難。畢竟要是你踢後衛然後在禁區內不出腳,看你教練和隊友會不會殺了你。但與此同時,如果後衛僅僅是在進行他們的本職工作,且其用意僅僅是想搶截皮球(即「玩球」,原文為play the ball),卻僅僅是因為錯過出腳時機而需蒙受球隊打少一人,再外加停賽一場的處分,未免太過苛刻。
錯過出腳時機演變成犯規需要被處分合情合理,因此按照球例依然需要判決12碼。而發生於禁區內且意圖玩球的DOGSO,其刑罰自此被降格為黃牌。輸12碼被IFAB認為已經是足夠嚴重的懲罰,以至禁區內的DOGSO不再需要上升到打少一人的即時劣勢,或是停賽一場的追加處罰,黃牌就可以了。一般人口中的「全餐被取消」,指的便是上述的情況。
順帶一提,除了禁區內有意玩球的DOGSO,發生在禁區內並有意玩球的「干擾或阻止對方一明顯進攻機會」(俗稱SPA)的刑罰也被降格。一般情況下應判處黃牌的SPA,若發生於禁區中則只需判決12碼,無須再追加黃牌。
◾那是不是可以肆無忌憚地在禁區內DOGSO了?
不是。
全餐降格的討論當中,其中最重要的關鍵字是「意圖玩球」。換言之,被認為不是意圖玩球的動作,將不被納入處分降格的範圍之內。那麼何謂「不是意圖玩球」呢?球證前輩教落的口訣是「四手加一」。
「四手」指的是四項透過手部動作進行的犯規。包括抱(holding)、拉(pulling)、推(pushing)、手球(handball)四項。畢竟這是「足」球,牽涉手部動作的一般毫無懸念地罪加一等。而「加一」,指的則是再無法玩球下做出的犯規,最常見的例子是從後踢人。既然是從後踢,即皮球處於被踢者的前方,從後踢跌毫無可以爭搶到皮球的可能性,紅牌出門右轉謝謝。同理,犯下「四手加一」的SPA,同樣不會獲得不需出示黃牌的減刑。
而且禁區內DOGSO,就算不犯「四手加一」,還是會連累己隊輸12碼和領黃的。你踢後衛然後在禁區內胡亂出腳,你教練和隊友大概也還是會殺了你……
◾所以多遜為甚麼最後要食全餐?
禁區內有拉人的動作要輸12碼並領黃,這點完全沒有任何爭議性。Michael Oliver的判決會由黃轉紅,是因為一開始的判決認為當時場上形式只成立SPA,VAR review後才改變決定認為場上形式成立DOGSO。畢竟「明顯進攻機會」和「明顯入球機會」之間還是有不同的。具體的不同何在?這個題目可以寫幾萬字的論文去解答了,暫時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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