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證球正:球員受傷,球證點算好?從高美斯斷腳探討球證處理

引用港超聯直播賽事 地區大戰 法比奧與高美斯碰撞後
球證到場邊重看VAR片段 其後哨子聲響
球證劃出方格手勢 直指十二碼
向法比奧出示紅牌 元朗十人應戰
冠忠南區把握機會 上半場領先1比0

FF完畢

第三輪港超聯賽事 冠忠南區作客2:1擊敗佳聯元朗 開季三連勝
惟高美斯於25分鐘傷出 其後證實左腳腓骨骨折 預計三個月後才能復出
藉此希望同大家探討球例中 對球員受傷嘅處理 最後分享下個人意見
引用第五章:裁判員(節錄)
受傷
• 如裁判員認為一名球員只是受了輕傷,可以容許比賽繼續進行直至比賽暫停為止
• 如裁判員認為一名球員嚴重受傷時,他應立即暫停比賽,並確保該名受傷球員被移離比賽場地接受治理。受傷球員只可在比賽重新開始後才可再次進入比賽場地;如比賽進行時,受傷球員必須於邊線再次進入比賽場地。如比賽暫停時,受傷球員可從任何界線再次進入比賽場地。下列情況下離場治理規定則屬例外
發生嚴重受傷情況
•如球員因被對方侵犯受傷,犯規球員因此而被警告(黃牌)或驅逐離場(紅牌)(例如魯莽攔截或嚴重犯規),受傷的球員可在比賽場地接受適時檢查及治理
• 如裁判員示意醫護人員進場治理受傷球員,此球員必須自行步出或被擔架抬離比賽場地。否則此球員會被以欠缺體育精神行為警告(黃牌)

睇片估計 主球證嘅位置同角度 係難以觀察事發經過
肉眼睇唔到亦無可厚非 所以不討論此漏判
睇返重播 影片30分鐘 球賽進行至21分鐘 劉學銘大腳傳送
高美斯同沈國輝於前場追波 元朗隊長法比奧控失球後
情急下從後雙腳飛鏟中高美斯 壓中其左腳 倒地不起
球證無任何示意 直到近60秒後皮球出界
球證先埋去 示意擔架及醫療人員入場
球隊職員(急救員/體能助理?)作檢查後 高美斯被攙扶下離場
期間狀甚痛苦
何解球證並無即時吹停比賽 檢查高美斯傷勢呢?
一個可能性係 球證認為高美斯與法比奧為輕微碰撞
倒地屬正常反應 回下氣咁話 所以不予理會 球賽繼續
繼而將注意力轉係皮球走向(Direction of play)
呢個決定某程度上係合理嘅
想象下尼馬插水 球證唔理佢之後都會自己起返身啦

問題係 碰撞之後高美斯一直倒地不起
表示佢不單有傷 而且傷勢唔輕
球例亦講到 即使球員只係輕微受傷(抽筋?) 亦需於下個暫停檢查傷勢
確保球賽公平性(球員數目) 以及保障球員安全
球賽時間22分06秒 南區得一直接自由球 比賽暫停
其實係一個好好嘅timing 比球證去檢查高美斯嘅傷勢 但佢並無咁做
可能嘅解釋只有 因南區球員無示意 球證本身亦留意唔到佢倒地(unaware)
因此球證認為球場上並無需注意嘅狀況
直到去到元朗禁區附近 皮球出界比賽再次暫停 先留意到有球員倒地
明顯為嚴重受傷 根據球例毋需離場治理 為正確處理
引用「第二下落去個下 如果球證吹你十二碼 你都無得講 即係因為個勢…同埋太肉酸啦真係」
(意指法比奧)
「其實佢(高美斯)跌左係地下好耐 仲有乜理由比個波繼續開架… 」
旁述呢兩句差不多就係成篇文嘅總結
法比奧從後方跳起 雙腳離地落鏟 (都未講鞋底落…)
明顯係危及對方球員安全(endanger the safety of an opponent)嘅行為
應判罰十二碼(禁區內直接自由球) 視乎球證判決
可被紅牌被逐離場 因魯莽犯規(Reckless challenge)給予黃牌警告
判罰其危害對方球員安全之行為

「裁判員」不單止係做判決 更加係球賽嘅管理者(Manager of the match)
有球員因碰撞而受傷 長期倒地 影響個人安全嘅行為
應被優先處理 亦需對犯規球員作訓話或紀律行動

總結
在此重新 球證作為球賽全權管理人球例執行者
係應受到尊重 包括佢嘅任何判決及處理
就算加埋邊線球證 我地亦需理解 球證都係人 有其限制
本地足球資源有限 亦未能為球證提供到通訊設備 方便執法
更毋論視頻助理裁判員(Video Assistant Referee, VAR)及Goal Line Technology
(唔係踢泥地場已經好好…)

指一隻手指指住人 四指手指自己
並非想指責球證或者批評其判決
而係希望透過本例作為學習同提醒
球例背後個份精神 係從安全性同公平性出發
而非死板嘅白紙黑字條文

最後祝高美斯早日康復 (其實佢行到出場真係好好彩…)
希望各位球證亦繼續秉承球例精神同熱誠
為本土足球出一分力

FB: Come On Ref 求證球正
IG: Come On Ref 求證球正


參考資料:
Photo source: ontv東網電視 http://tv.on.cc/hk/index.html?i=OSP180930-11181-101-M&d=1538310270
https://hk.sports.appledaily.com/sports/daily/article/20181002/205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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