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證球正:手球唔判又誤判,果真黑哨?從新舊手球條例探討判決原則及深層原因

(二)舊手球條例的灰色地帶及其引致的問題
球證、球員及球迷對手球條例灰色地帶的不同理解經常引起爭議。意外手球(accidental handball) 直接或間接影響賽果為常見例子。直到2019/20球例重新撰寫手球條例,定下更清晰的定義才令爭議減少,2020/21球例更進一步釐清手部定義。

簡短重溫舊條例。以2018/19球例為準,判斷一個手部與皮球接觸是否手球犯規主要有三個考慮。另外,第三點中英球例稍有出入,因此根據英文版本及個人理解稍作調整。
  • (一) 手部移向皮球,並非皮球移向手部
  • (二) 對方球員與皮球的距離,為未能預計的來球
  • (三) 手部是否處於非自然(unnatural)及不必要的位置 (英文:position of hand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that there is an offence)
第一點,俗稱「波打手」,相信非常明顯無需解釋。然而,(二)及(三)的詮釋空間卻非常大。舉個例子,當今防守球員都會將手放置身後,盡量緊貼身體,避免觸犯「不必要位置」,同時向球證表明「我收埋左雙手架」。第三點中文翻譯比英文更佳,闡述了英文原句背後的原則:手部處於不必要位置,並與皮球有所接觸會被視為犯規。判斷基準可以理解為:「假如手部沒有處於皮球路徑上,皮球會擊中身體部位照樣改變方向,還是被手部接觸影響前進?」

但其他問題就產生了:何謂不必要或非自然?球員於跳起時展開雙手以平衡身體是否不自然?手部如何放置才會被視為非自然位置,有觸犯手球風險?甚至何謂手部?到底距離多近或遠才算「未能預計來球」?正如2018世界盃決賽,比列錫(Ivan Perišić)手球最後被判犯規,罰十二碼。但到底拉斐爾·華拉尼與皮球有接觸導致「未能預計」先行,還是「不必要位置」重要?兩者皆有理,哪個才是正確判決?

不同人士對上述問題的不同答案,以及其詮釋空間之廣所引致的理解分歧,就令大眾甚至球員都未能建立對手球犯規的準確理解。即使球員和球證的理解都處於合理和可接受範圍,兩者的分歧就會引致爭執,並出現看似漏判、誤判的執法不公。輿論引致對球證的批評,更為球證工作帶來更多壓力。但應當被批判,作出檢討並改善的,其實是撰寫球例Laws of The Game的國際足協IFAB。個人相信包括比列錫手球在內,2018世界盃期間各種對手球條例的爭議促成了2019/20球例對手球部份的修改。

(三)新手球條例修訂
正如上述,對於「非自然位置」等定義的理解分歧及球證判決的出入,甚至相同狀況但出現不同判決往往令球證被批評,引起場內外的爭議。因此,2019/20球例就推倒重來,重新編寫手球條例。並且於2020/21球例作出微調及釐清細節。以下為2020-21中文球例第十二章,手球條例全文:
新手球條例清晰地訂明,如何的「手部與皮球接觸」才會被視為犯規,可以總結為:
  1. 定義手部範圍,以「胳肋底」為分界線(見上圖)
  2. 蓄意將手部移向皮球「手打波」為犯規維持不變
  3. 即使為意外接觸,任何手部同皮球接觸所取得的入球及即時進攻機會皆為犯規
  4. 更清晰定義何謂非自然位置:如果該位置令防守球員獲得不公平得益則依然會被吹罰
  5. 因蓄意及近距離玩球所引致即時、直接的皮球接觸,此類意外不會被視為犯規
  6. 進一步定義可接受並不被視為犯規的「手部與皮球接觸」狀況

今季英超時常出現後衛於中後場控波後,皮球反彈與手部有接觸。新條例下清晰定明,如屬於蓄意玩球(deliberate play) 及即時(immediate) 接觸,不會被視為犯規。又例如米禾爾對愛華頓的意外入球,亦會因與手部接觸而被判無效。球例本身亦已訂明蓄意以手部獲得入球,不論成功與否皆會被警告(黃牌)。而新條文進一步保障了攻守雙方的公平權益:進攻一方不會因意外手球得益,防守方亦不會因蓄意玩球及近距離的即時接觸而被罰;更清晰定義「非自然位置」亦有助雙方球員理解手部擺放位置所引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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